面对我国社会经济领域出现的严重的税收信用缺失现象,当务之急是研究治理机制,完善治理结构,探索治理方法,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税收信用治理模式。
税收信用治理的效果分析
税收信用的治理效果是通过建立税收信用制度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从微观层面看,尽管作为微观主体的“经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但是长远来看,他也会立足于自己的长远经济利益而非短期利益做出交易和履约决策。为此,他必须在很多情况下克制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冲动,以维持自己的税收信用声誉,从而谋求在未来的交易机会中能够得到交易对方的认可和接受,进而获得持续不断的交易机会和获利机会。这样,在宏观层面上就会逐渐形成一个比较稳定的税收信用制度。
比较稳定的税收信用制度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削减或降低交易费用。税收信用制度对交易费用的削减分别体现为对“内生交易费用”和对“外生交易费用”的削减两个方面:(1)税收信用制度降低“内生交易费用”的表现:第一,尽管微观个体的理性是有限的,但税收信用制度的存在和个体信用在交易中扮演的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将在很大程度上修正个体的成本——收益函数,从而不断增强社会整体理性。第二,在一个持续不断的交易流中,个体的履约状况和守信状况都会被记录下来,从而使个人的税收失信行为动机因可能影响其未来声誉,进而影响到未来收益而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第三,未来不确定性不可避免,但税收信用制度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这种不确定性。特别是在一个比较完善的税收信用法律制度框架下,交易对方的行为变得更容易预期,进而使交易的后果和后续交易的展开也变得更容易预期。第四,当声誉和履约记录在社会交易中日益重要时,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在个别交易数量占优势一方对居于劣势一方的利益侵犯,从而使这一因素造成的较高交易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削减。(2)税收信用制度降低“外生交易费用”的表现:尽管税收信用制度的效果在于直接降低内生交易费用,但与此同时,税收信用制度以及与之相辅相成的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将给违约者适时适量的惩罚,从而使守约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进而在一个经济体内形成一种重信守约的良好环境。这种环境使交易双方在议定和执行契约时不再需要花费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去罗列所有可能出现的意外来保证不确定性被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当法律制度进一步将客观状况下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法律条文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交易双方的后顾之忧,无疑会大大降低交易费用。
税收信用的治理结构
税收信用的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信用主体:政府、税务机关、纳税人、中介机构、社会公众。其中,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力,是征税信用的主体,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属于纳税信用的主体,中介机构开展税收鉴证与服务,属于中介机构税收信用的主体。而政府是一个特殊的主体,不仅是用税信用的主体,还是契约规则、信用制度的制定者,同是还充当税收信用的总监管人,在治理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社会公众是税收信用的舆论监督者,在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结构中,其对税收信用的监督作用必不可少,发挥着重要的舆论监督功能。政府对税务机关、纳税人、中介机构均实施法定的政府管理和监督行为,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形成相互监督的关系,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可以实施舆论监督;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同时税务机关也接受纳税人的监督,纳税人有权检举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的违法行为;中介机构与纳税人之间也构成一种相互监督关系,中介机构对纳税人进行专业性鉴证与审查监督,纳税人同样可以检举税务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以形成有效监督。
文 蔡昌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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