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京津冀税收协同 利益协调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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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29 14:49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三地实现税收协同发展的步伐。这也是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的一大举措。
那么,《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哪些应予以关注的问题?又会给京津冀地区的企业带来什么影响?带着这些疑问,《财会信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京津冀地区税收协同 仅限分享“三税”
《办法》明确规定了三地可分享的税种、企业范围和分享方式。根据《办法》,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办法》还明确,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企业是指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而具体企业名单,由迁入地区、迁出地区省级政府分别统计、共同确认。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不纳入分享范围。
《办法》同时明确了分享方式。以迁出地区分享“三税”达到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三税”总和为上限,达到分享上限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具体来说,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比例分享;若三年仍未达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长两年,此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由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迁出地区适当补助。
此外,对于此次分享的保障措施,《办法》也提出了要求。其一,要确认划转数额。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三税”情况(包含缴纳和退库,下同),由迁出地区省级税务部门负责统计并提供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驻迁出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企业迁移后三年(或五年)缴纳“三税”情况,由迁入地区省级税务部门负责统计并提供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驻迁入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其二,办理资金结算。《办法》指出,每年年度终了后,财政部根据三省市财政部门上报的迁移类企业缴纳“三税”情况和财政部驻三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分别确认的数额,通过当年中央和地方结算,办理上年地区间税收收入划转事宜。其三,规范迁移行为。《办法》强调,各地不得为吸引企业迁入,对辖区内各类区域、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人员)等制定或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税优惠政策,制造政策洼地,损坏国家整体利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其四,加强绩效评估。《办法》明确,京津冀三省市财政部门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效果评估,密切关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提出政策建议,完善配套措施,支持京津冀产业对接协作,确保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有序进行。
北京市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志群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出台的大背景就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规划。2014年,我国提出了“京津冀一体化”的国家战略。现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推出《办法》,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之后税务总局可能还会具体下发一些操作层面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京津冀产业转移的税收政策。
同样,山东省济南市地税稽查局税务专家潘洪新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是一个包含很多方面的巨大工程。北京、天津、河北三地,特别是北京,由于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强大的行政资源,聚集了大量的企业,吸引了大量的流动人口,城市规模不断膨胀,交通、环境污染等问题日趋严重。但这些问题反而影响了城市的核心竞争力,限制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基于这些现实问题的考虑,政府进一步优化城市企业的组成,将一些污染大、能耗高的企业分流出去,使其进入发展相对缓慢的河北地区,减轻大城市的压力,同时促进京津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这应当是《办法》出台的大背景。
各地区利益协调是关键 后续政策需跟进
日前,国家发改委表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各项工作目前已进入集中攻坚、重点突破、全面落实的关键阶段,要在加快推进交通、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这三个重点领域率先突破。而京津冀三地要顺利实现协同发展,最关键的就是处理好产业转移问题。毫无疑问,产业转移、结构调整,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利益分配。如果各地区的利益分配问题解决不好,产业转移就很难推行下去。
对此,施志群表示,其实税源的转化和分享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因为涉及到了不同地区的利益分配问题。这种现象不仅表现在跨地区的税收分享方面,就算在同一个省内的不同地区之间也会存在一些税收征管的障碍。因而,京津冀三地的税收分享政策要想做到切实可行,还需要继续完善。此外,《办法》规定了分享税收的企业范围问题,明确“由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可纳入分享范围,而“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并不包含在其中。这里存在的问题就是,具体的企业名单是由迁出或迁入地区的省级政府共同确认的,这样容易造成信息的遗漏和丢失,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也需要很长的时间去执行。这种规定在操作上其实是具有一定难度的。而且,对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进行鉴定也是一个难点,还需要出台更加具体可行的方案。
施志群还指出,《办法》的推出可能与我国要清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心不相符。部分地区为了吸引更多企业迁入,必定会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此形成的税收洼地应予以重点关注。例如,一个企业要从北京迁出,究竟是迁往天津还是河北,各个地区之间的地方政府就存在竞争。它们可能推出一些优惠政策,包括对企业投资人和高管进行税收返还、财政补贴等等措施,来吸引企业落户。但这种现象和目前我国清理地方性税收优惠工作的取向本身是不太一致的。《办法》虽然表明要规范企业的迁移行为,但实际上这种现象是很难避免的。这也是《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另一个问题。
同样,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收与财务管理系主任蔡昌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划分各个地方税源的矛盾。因此,目前出台的《办法》很可能只是一个试行政策,以后还会有一些调整。他指出,我国多年来始终没有彻底解决税源划分的问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造成了很大的矛盾。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国税和地税分家,导致了各个地区争夺税源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平衡不同地区的税收利益,今后在这方面可能会有一些大的调整。将国税和地税合并,就有利于解决现存的矛盾。京津冀三地要想实现税收协同发展,必须考虑这方面的问题。此外,要想协调不同地区的税收利益,需要计算各地区的经济增加值(EVA,EconomicValueAdded的缩写)。根据每个地区的经济增加值分配其应享受到的税款,企业在哪个地区创造的经济价值比较多,就可以在哪个地区多交税。这样的税收分享方法更具有合理性,税收协同的总体思路也应该按照这个方向去执行。
潘洪新也对此表达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办法》的执行主要是政府主导,目标主要是针对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在执行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企业如何选择迁入地。面对巨额的搬迁成本、还有迁入地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迁出企业需要认真规划和考虑。因为新的迁入地很可能会存在企业事先无法估计到的问题,如经营环境不理想,产业结构不完整,难以吸引人才等。因此,迁出地应及早规划,建立一个产业和企业迁出计划名录,使拟迁出企业心中有数,以便及时调整生产经营规划,早做打算,尽量避免企业迁出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迁入地政府也应当明确迁入企业的相关配套的财政、土地政策,尽量给企业减轻负担,使企业迁入后,能更好地发展。而从企业来看,为了更好地运用相关政策,就要详细了解迁出、迁入地的政策。企业搬迁是一件重大事项,涉及到很多问题,一定要认真研究,慎重决策,避免决策失当,给企业发展造成损失。
当然,潘洪新指出,京津冀三地的税收分享政策使核心区域企业的含金量更高,同时,京津地区企业迁入河北也能给河北当地的企业带来新的机会。迁出企业可以借迁出之机,升级装备,提高技术,调整生产结构。如果处理得当,也可以得到更大的发展。但税收分享政策如果只解决各地利益的苦乐不均问题,还不足以引导企业主动迁移。企业都是趋利的,如果迁出无利益可图,那么就很难主动迁出。所以,针对企业的直接引导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报记者 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