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 改为备案管理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增值税,备案管理,优惠政策
  • 发布时间:2015-06-29 14:59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已取消。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将其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其涉及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统称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1)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2)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3)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材料。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本政策施行前,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核确定程序的,可不再办理资料备案。本政策施行后,纳税人免税条件、内容发生改变的,则应按政策规定,重新办理享受优惠政策备案手续。该政策自5月22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中“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内容同时废止。

  (记者 米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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