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协第四号专家提示关注注会出庭质证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注册会计师,新民诉法
  • 发布时间:2015-11-10 15:41

  日前,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发布了2015年第四号专家提示,对注册会计师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尤其针对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之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注册会计师(即,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开展相关业务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做出提示。

  《新民诉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规定让注册会计师出庭质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询问变成了一项法定义务。由于司法程序的特殊要求,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慎重做好出庭质证工作。

  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出庭质证,北京注协司法会计鉴定审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提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时,要牢固树立“接受法庭审查”的意识,应把“接受法庭审查”作为检验工作成果的重要环节,时刻保持谨慎的职业态度。

  专家委员会从出庭前、出庭中以及出庭后三个方面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提示。

  注册会计师在出庭前,应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在接到出庭通知后,注册会计师应将原鉴定档案调出,认真查阅鉴定工作底稿,熟悉相关资料,再一次对原鉴定意见进行严格审查,做到对案件中所涉及的鉴定材料和鉴定程序了如指掌,并准备好出庭时要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鉴定材料。此外,注册会计师应及时与本案的承办法官联系,详细了解承办法官、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所提出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针对提出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问题,准备详细的解答方案。值得一提的是,注册会计师在出庭前还应当准备好鉴定委托书、事务所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的身份证、专业职称、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等各种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查验。

  在出庭质证现场,注册会计师应该关注六大事项。法院下发出庭通知的,注册会计师应按出庭通知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对于案件双方当事人通知的,注册会计师可不予出庭。在出庭时,注册会计师应向法庭提供司法鉴定单位和司法鉴定人资格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让鉴定助理人员将全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底稿带在法庭外等候,以备需要时查用。

  在质证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要沉着冷静地应对来自法庭各方的询问,紧紧抓住本案委托鉴定的范围、要求以及鉴定方法、会计审计准则理论等专业知识,采用法庭术语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陈述鉴定过程及作出鉴定意见的充分依据。

  同时,专家委员会还对注册在法庭质证之后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提示,提醒注册会计师认真核实质证的笔录,并应将出庭质证情况及时向所在事务所的有关领导进行汇报。

  专家委员会还指出,该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记者 郝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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