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都是利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解析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研发费用,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15-11-10 16:27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号),该文件出台的本意旨在鼓励企业更好地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并就此前加计扣除实务中出现的程序和实质认定问题进行明确和调整。

  财税[2015]119号明文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70号”)。本文拟从政策理解角度,对财税[2015]119号所规定的利好、新增限制等进行初步的解读,以便相关企业充分把握加计扣除新政,在降低涉税风险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利用相关税收优惠。

  拓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行业限制

  (一)推行活动和行业负面清单

  财税[2015]119号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除负面清单列举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负面清单具体活动包括:(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负面清单具体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比照适用可加计扣除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扩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在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的基础上,财税[2015]119号就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再次增加多项内容,总体上正在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趋同。

  人员人工方面,增加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直接投入方面,增加了试制产品检验费;取消专门用于研发的限制;折旧费用方面,取消专门用于研发的限制;无形资产摊销方面,取消专门用于研发的限制。

  其他相关费用方面,增加了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在委托外部研发方面,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般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而非受托方提供的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未完待续)

  文 明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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