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改革步伐加快 征税范围将加减法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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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0 16:04
据报道,我国第四大税种消费税正在加快改革的步伐。包括高耗能高污染产品、部分高档消费品、酒类产品等在内的诸多产品将会被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内。某媒体去年获得的一份《整体配套改革中的税制改革思路与重点》报告显示,消费税的主要调整方向可能是:扩围、调率、调整征收环节和收入分享方式。
那么,如何看待此次消费税的扩围改革?扩围后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收入如何分享?与其他相关税种的改革之间有什么联系?《财会信报》记者就本次消费改革的相关问题采访了专业人士。
既要做“加法”也要做“减法”
消费税是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我国第四大税种。早在2013年8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时提出,要完善消费税制度,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等纳入征税范围。
楼继伟还提出将调整消费税征收环节和税率,但当时并未透露调整细节以及具体实施时间表。
对于此次的消费税扩围改革,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消费税扩围是各界在立法上的共识。除了扩大征收范围,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及服务纳入以外,征收环节从生产和进口端向批发和零售端后移、适当降低税率也是党中央早就定下的改革方向。未来一段时间,消费税改革的具体措施会不断出台。
“此次消费税调整离不开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改革大方向,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主要目的还是让税收这个杠杆在引导产业升级和调节收入分配领域发挥职能作用。”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徐风照向《财会信报》记者表示。
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认为,从客观上来讲,我国的消费税确实存在着范围过窄的弊端。目前,我国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只是有选择地对某些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而像国外普遍征收的如高档娱乐消费品税、港口税、环境税等仍未开征。此次财政部提出要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等纳入征税范围,不仅是与国外做法接轨,也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引导健康科学的消费方式。因此,消费税扩围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施志群认为,国家此次扩围消费税,是扩大了对于高污染产品、奢侈品的征税,发挥了税收对消费行为的影响;另一方面的调节作用反映在收入差距上,把奢侈品纳入到消费税的范围,有助于调节贫富差距。
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参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茶油等油品;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省会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现行的消费税税目共有14个,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个子目。
对于消费税扩围的范围,施志群认为,此次消费税扩围将部分严重污染、大量消耗资源能源产品以及奢侈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比如铅蓄电池。但是,消费税的改革并非只能做“加法”,也应该做一些必要的“减法”,比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黄酒、啤酒、化妆品、护肤品等消费品已经不再是限制性的消费品,而成为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此外,对酒精和汽车轮胎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也影响生产发展,有违加速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因此,完全有必要对上述商品停止征收消费税。
而基于同样的看法,徐风照也表示,总体来看我国目前的消费税课税范围相对较窄,虽然近几年在征税范围、征收环节和税率方面做过几次调整,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个税种一方面要继续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另一方面要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对高污染、高能耗高消费的产品近一步扩围加率,对已经沦为生活必须品的原课税产品比如啤酒、黄酒、护肤化品、轮胎等可做适当调整或者直接剔除。
可弥补地方财政缺口
目前的消费税是中央税。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减少。将消费税税收划归地方,被认为是弥补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主要途径。
对此,施正文指出,消费税改革肩负的另外一个特殊使命,就是弥补地方财政营改增后留下的税收缺口,未来消费税的征收权力应该下发,一部分税目可能会被划归地方,从而使消费税成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种。
施志群认为,为了弥补“营改增”对地方的影响,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可能后移,并成为地方税的主力税种。考虑到改革后地方需要稳定的税收来源,消费税应在征收上从生产环节后移到零售环节,并改由地方征收。消费税原来百分百给中央,以后应逐渐把征税环节往链条后面推,比如推到零售环节,类似于美国的销售税。
而徐风照则表示,消费税改革后,税收收入是否划归地方财政作为“营改增”后的弥补,是否归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这取决于中央财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徐风照表示,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很大的形势下,一方面要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一方面要保增长,对高污染高能耗及高端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会不会影响国内消费市场,进一步加大经济增长压力,税收调控的杠杆作用是不是把双刃剑,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和论证。
.徐风照认为,本次消费税改革不能简单理解为扩围,调整以后一方面在增加财政收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可定会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在当前改革处于攻坚阶段经济下行压力很大的背景下,增税会不会短期给保增长带来负面效应、会不会影响到国内消费市场的培育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其他关联税种应同时改革
税制改革中关键的一点是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税制结构,因此,每一个税种的改革都不会孤立独行,彼此间都会有着不同程度的关联。施志群分析了消费税与其他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
首先是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消费税与增值税、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领域的三大税种,我国中长期税制改革的方向是: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的比重,降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比重;同时,流转税内部要精简税种,以增值税扩围为目标,逐步调减营业税范围直至取消,这样,从中长期来看,就要构造普遍性统一征收的增值税加上有选择、有调节的消费税,也即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要扩展到营业税的范围。
其次是消费税与环境税的关系。国内学界及政界也在讨论要不要开征环保税,针对目前严峻的环保压力,可以将环保税列为消费税的部分税目,对污染排放及损害环境的行为征收,这样在税制上比较简单易行。
第三是消费税与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对摩托车、汽车轮胎等在生产环节征收,车购税是指购买使用、进口使用、受赠使用、自产自用、获奖使用、拍抵使用应税车辆要缴纳的税,两者均是对车辆征税且均是单一环节一次性纳税,主要差异在于征税环节的不同、税基的不同,在以后的税制改革中,可以考虑将车购税与消费税合并。
第四是消费税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与个人所得税都具有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功能,个税对所有达到起征点的高收入群体普遍征收,消费税只对政府规定的消费项目征收,可见个税的普遍性与调节性更强,而消费税受到规定范围与居民价格敏感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其适用面与调节能力较弱,更适合作为个税的辅助手段,在收入差异调节领域构建起一主一辅的调整体系。
徐风照认为,消费税改革和资源税改革、“营改增”都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不管是税制改革还是征管改革都应该服从于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大前提,国、地税部门应该在纳税服务方面深度融合,在税收执法方面在总局的统一领导下适当整合,在信息化和大数据方面高度聚合,更好地发挥好各自职能作用。
本报记者 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