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还没开始,电商平台之间已经“硝烟弥漫”。11月3日晚间,京东商城通过官方微信号宣布,已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巴巴以不正当手段压迫商家选择其旗下的天猫商城,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阿里方面则回应称,竞争的问题,最终的解决方案就是让消费者自己选择。
对此,有人指出,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提出,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但也有人认为,阿里是天猫“双十一”活动的主办方,承担了从策划、管理、组织到裁判的一系列职能。阿里提供免费流量给特定的商家,当然可以设置一定的参加条件,并自行做出决断,其做法是正常的市场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推敲。
首先,在商业活动中,既要反对垄断,也要维护正当的“排他性合作”,不过,合理的排他性合作也有自己的特点——被限制方得到了超额收益。例如,一家视频网站购买了某个电视剧的版权之后,该剧的发行方仍有权向其他网站售卖版权;该网站要想取得独家版权,必然要支付高出正常价格数倍的费用。
从本事件来看,“双十一”期间阿里向一些商家提供了推广资源,而自己也获得了很多的收益。譬如,阿里提出,活动商品不支持“货到付款”服务,参与商家必须签署运费险协议。这就在为阿里创造巨额的现金流,其中仅支付宝的利息便是一笔不小的数目。阿里与商家是平等的互惠关系,其并没有给予某个商家超额的收益或真正免费的服务,那么自然也没有理由要求商家退出其他平台的促销活动。
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特征就是通过某种手段,使自己获得了利益,却损害了其他企业,特别是消费者的权益,阿里的“二选一”要求,无疑符合这一点。天猫平台优势巨大,很多第三方商家会在衡量之后,选择站在阿里一边,这直接打击了京东在“双十一”当天的销售量;第三方商家选择天猫是出于被迫,且失去了京东方面的资源,利益同样受损;很多消费者更习惯于使用京东或天猫中的某一个平台购物,商家“二选一”后减少了其消费渠道,给其带来了不便。
总体上,笔者不太赞成电商平台胁迫中小商家,来打压竞争对手。不过,在商业活动中,通过拉拢、胁迫第三方来打压竞争对手的现象并不少见。2009年,欧盟委员会就认定,因芯片巨头英特尔给予戴尔、惠普、联想等PC制造商回扣,并收买零售连锁店,从而打击竞争对手AMD,故对其处以10.6亿欧元的罚款。但英特尔此类行为在国际市场上普遍存在,也只是在欧盟受到了处罚。可见,对于垄断行为容忍度的设定,也是一个值得考量的问题。
文 胡雨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