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去年抽查1724宗矿业权 391宗存在问题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审计署,矿业权
  • 发布时间:2016-02-17 10:55

  1月28日,审计署公告显示,2015年审计署抽查了辽宁、山东、四川、甘肃、青海和新疆6省区29970宗有效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统称“矿业权”)中的1724宗。

  审计署表示,2015年重点关注了3个方面的矿业审计内容:一是矿产资源基本情况,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的基本状况,矿产资源相关资金收支基本情况,以及矿产资源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二是矿业权管理情况,包括矿业权审批出让情况、矿业权转让和交易情况、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重点关注矿业权人在转让交易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等;三是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资金的收入征管情况和使用情况。

  审计发现,共有391宗矿业权在审批、出(转)让和开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国有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等问题。一是矿业权审批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违规审批出让行为多发,涉及88宗;二是违规转让或收购矿业权,涉及92宗;三是违规利用勘查资料获取或开发矿业权,涉及104宗;四是资源资产保护责任不落实,存在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涉及107宗。

  此外,审计发现,矿产资源收入征缴和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收入征缴方面,至2014年底,6省区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欠征的矿产资源收入共计29.53亿元。资金使用方面,2009年~2015年,6省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和挤占挪用矿产资源相关资金6.28亿元,其中4.8亿元用于投资设立企业,0.6亿元违规出借给民营企业,0.88亿元用于人员经费等开支。

  对此,审计署建议有关部门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健全矿业权审批管理等相关制度,严格落实“招拍挂”为主的矿业权市场化出让制度;二是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日常监管,完善矿业权评估、国有企业矿业权及相关股权收购转让的管理制定;三是强化矿产资源相关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资金效益,同时要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审计署表示,下一步,将调动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的力量,在继续做好全国矿业专项审计的同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项目的重要内容,实现审计范围的全覆盖。

  (记者 米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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