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增值税新政梳理及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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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增值税,税务登记证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6-02-17 11:17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增值税的新政策。这些新政策有的是针对新征管环境出台的全新政策,有的是对以前的老政策进行修订或者更新,有的是对一直未明确的政策给予了明确。下面将梳理2015年增值税的部分新政,并对其风险进行简单识别,以供大家参考。
一般纳税人资格如何认定?
法规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
新政要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控风险:根据《18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告别审核认定,实行登记制。在以前的审批制下,纳税人需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计算应纳税额;在登记制下,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根据新政并结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作出最适合企业的政策选择。
税务登记证是否需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法规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
新政要点: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防控风险:在企业涉税管理方面,以前,识别一般纳税人的标志是看税务登记证件上是否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按照新政策,企业应该更新涉税资料管理,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为准。同时,随着“三证合一”政策的出台,《74号文》第二条对税务证照作出了调整;《18号文》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期间取得的进项是否能抵扣?
法规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
新政要点: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防控风险:新政出台前,企业认为,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在新政出台后,是否此期间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了?如果这么理解,企业就会进了另外一个误区——只要是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都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企业要适时、准确地更新政策,掌握最新的《59号文》有关规定,才能避免走入误区。(未完待续)
文 左岸金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