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存款被盗案审宣判 公司或默许资金被转走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酒鬼酒,贴息
  • 发布时间:2016-02-17 11:58

  1月15日,曾经轰动一时的酒鬼酒(000799.SZ)亿元存款“失踪”案在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6名被告均被判处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其中,主犯寿满江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农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原行长方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究竟是资金使用方串通银行恶意盗取,还是酒企与资金使用方达成灰色借款生意,各方仍旧争议不止。此案涉及的三方分别为资金方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酒鬼酒供销公司”)、借款方杭州皎然实业有限公司、银行方农行杭州市华丰路支行。其中,进入调查审理且受到审判的只有后两者,酒鬼酒则无人涉刑,对于“购酒贴息”的运作是否合法和牵涉人员如何处理,判决书上也无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1月18日,酒鬼酒高层发生大变动,董事长赵公微、董事沈建忠、总经理夏心国三人均因个人原因辞职。此外,记者获悉,在庭审结果宣判时,6名被告均表示要上诉;同时,方振家属已向中纪委举报酒鬼酒高管、财务人员等人。

  1亿元资金存入异地

  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公告称,子公司酒鬼酒供销公司活期结算账户1亿元资金被盗取,有人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在公司账户存现几百元,然后分三次转取1亿元,被盗账户余额仅剩1176.03元。

  2015年8月18日~21日,该案在湘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未宣判结果。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工作人员方振勾结,用购酒存款贴息为诱饵,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信任,然后盗盖印章,将该公司1亿元存款非法转出并占有。”

  庭上,“最大利益受害者”酒鬼酒方面无人出庭。辩方律师和被告要求酒鬼酒相关人士出庭作证时,法庭以“与本案无关或前期已将事实查清没有必要必须出庭”为由,未能允许。

  从庭审过程及检察机关起诉书等材料,可以窥见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的大致脉络。

  2013年11月,罗光(南京金亚尊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寿满江(杭州皎然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向酒鬼酒购买600万元的高价酒,同时寿满江要求所在地为湖南湘西的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杭州指定银行存入1亿元,并做出承诺:一年内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调查、不开通网银和电话银行。

  有律师指出,酒鬼酒供销公司此举若是一个纯粹的开户行为,按照常理推测,不开通网银、不开通短信通知,对企业实时掌握账户情况是极其不利的。

  农行杭州分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罗光曾经是南京烟酒公司的高层,与酒鬼酒供销公司非常熟悉,在酒鬼酒案件中扮演的是资金掮客的角色。寿满江则是资金需求方,从酒鬼酒获取的资金中有4000万元投向了其运作的牡丹江旧城改造项目。

  2013年11月29日,酒鬼酒供销公司以成立华东销售分公司为由,派遣财务人员赵岚在罗光、唐红星等人的陪同下到华丰路支行开户。银行视频录像显示,赵岚第一次开户时,部分材料是由唐红星手持公章加盖的。

  2013年12月5日,依照审慎管理要求,为进一步确认酒鬼酒供销公司授权的真实性,华丰路支行原行长方振与客户经理到酒鬼酒供销公司长沙总部办理授权面签手续,酒鬼酒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心国当面签字确认。但当时夏心国称公章不在公司,日后会派人到杭州补盖。

  盗用公章制作凭证

  农行杭州分行提交的材料显示,在此期间,罗光、寿满江等人向方振咨询委托理财等银行业务,方振答复了银行相关规定。之后,罗光与寿满江、陈沛铭等人与酒鬼酒供销公司财务高层商量1亿资金的具体运作模式,并明确告知要动用这笔资金。寿满江等人提出委托理财、不提供凭证或提供假凭证等建议,但酒鬼酒财务人员坚持表示要真凭证。

  上述农行杭州分行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被告人原本打算将存款通过银行理财的账外方式转款,但账外方式提供不了凭证,而酒鬼酒是上市公司,理财需要公示。因此,双方商定将1亿元存款由定期改为活期,同时再加付定活存款一年利息差290万元,并修改了原协议。之后,酒鬼酒供销公司在三天时间内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将1亿元资金化整为零,分79笔转入其在华丰路支行开立的账户。

  2013年12月9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派赵岚一人携带公司财务专用章、单位公章、法人代表人名章等一整套预留银行的印鉴到杭州给授权书补盖公章。

  12月10日,罗光、陈沛铭等人全程安排赵岚吃住且到西湖游玩,并以景区人多不方便为由让赵岚将包留在车里。开车尾随的寿满江将包里的印章拿走,直接赶到华丰路支行,加盖在购买电汇凭证和转账凭证上。12月11日到13日,唐红星持加盖酒鬼酒供销公司银行预留印鉴的电汇凭证到银行办理转账,以付“材料款”的名义要求银行将1亿元资金分三笔全部转入杭州皎然实业有限公司账户。

  酒鬼酒高层参与

  方振辩护律师指出,上市公司印章应由两人分开保管,且此次业务只需一枚公章,酒鬼酒却仅派一名财务人员只身携带三枚公章到杭州。“印章应不离身保管,赵岚却将存有全套财务印章的手提包随意放在了被告车上,接受被告安排游览西湖,致使被告轻易盖到了印章,转出了资金,这是一种默契。”

  判决书显示,在盗取1亿元后,寿满江转给陈沛铭3900万元,转给卓铭1615万元,转给罗光1050万元,转给唐红星25万元,转给蒋晶65万元,转给跟随卓铭的三个中介人朱建国、朱美青、胡国兴共380万元。

  证据表明,酒鬼酒供销公司在2014年1月6日收到银行的对账单,发现亿元资金被转走后,不是第一时间向银行查询或报案,而是专程派人到杭州与罗光、寿满江等人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密切联系,要求尽快还款。

  农行杭州分行方面人士告诉记者,罗光等人在办妥转款手续后给酒鬼酒供销公司副总郝刚发短信称“事已办妥,友情后表”。由此可见,酒鬼酒事先就知道这笔钱会被转走。但在上市公司年审时,对账单上留的地址无法修改至别处而导致事发,于是夏心国要求提前把1亿元转回来应对审计,“根本转不回来了,迅速被投向急需用钱的项目上了。”

  商谈无果,因寿满江等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2014年1月10日,酒鬼酒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拖延了18天以后向公众发布“资金被盗”公告。随着公安机关侦查深入,酒鬼酒公司又发布公告修正为“诈骗”。

  购酒贴息模式引争议

  在庭审时,湘西法院认为,“6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至今仍有近6000万元资金无法追回,损失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而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则称,其做的是“非阳光”资金生意,属于“购酒+借款+贴息”模式,并事先与酒鬼酒供销公司达成协议,通过项目运作在约定期限内完全有能力归还借款。

  一位酒企经销商称,“购酒+借款+贴息”模式在酒企中是公认的秘密。一些龙头酒企账面往往趴着大量现金,尤其是上市公司,融资、贷款都很便利,但资金利用率极差。有些经销商在签署购酒协议时要求酒企向指定银行存入巨额存款,自己贴补高额利息,资金则借作他用。“近年来因为反腐、经济下滑,白酒行业业绩承压,销售端压力较大,这种方法既能做好销售业绩,也能获得高额贴息,何乐而不为呢?”

  庭审时被告人也表示,事先与酒鬼酒公司约定了明确的贴息利率、方式和要求。在酒鬼酒公司还未将资金转入开户银行前,他们便作为资金贴息方,先将“回报”打入了酒鬼酒公司指定账户,先后三次共计1940万元。

  法庭上,罗光称,这种“非阳光”融资好多酒企都在做,出事后都是好好协商的,不像酒鬼酒马上就报警抓人。陈沛铭称,“我是借款借到这里来了。”寿满江称,“我的项目现在都荒废了。我当时就向公安机关表明,给我两个月时间,我兜底还清。”

  农行杭州分行方面人士也认为,酒鬼酒事件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酒鬼酒因经营效益严重下滑,和社会不法人员合作,隐瞒银行事前达成“购酒借款”等协议,是“始作俑者”。“如果酒鬼酒公司知道犯罪嫌疑人要挪用款项并放任这一行为,且提供种种机会和便利,则对案件定性有直接影响,涉及到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但遗憾的是判决书对酒鬼酒过错轻轻带过。”

  (记者 赵青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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