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会者建议涉税服务人员应向税法专家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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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2-17 11:02
——“2015中国税法论坛暨第四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在北京举行
2015年12月27日,“2015中国税法论坛暨第四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在北京举行,此次论坛的主题为“现代国家治理与涉税专业服务创新”。
本届论坛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主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华税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承办。来自全国人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专家、专业人士及媒体记者,共500余人参加了本届论坛。
本次论坛共包括四个部分:“现代国家治理与税制改革和立法”、“税收征管法修订与涉税专业服务创新”、“涉税服务新趋势与案例解析”,“‘一带一路’战略与国际涉税专业服务创新”,共有18位专家学者围绕上述主题进行了演讲。
本期,《财会信报》记者将梳理论坛中有关于涉税服务物行业发展、税制改革、税收征管,以及“走出去”企业的涉税风险等内容,以飨读者。
主题一 涉税专业服务需要创新和转型
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包括注册税务师在内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税务师行业面临着改革创新、转型升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林军在论坛上表示,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法定原则的确定、税收征管法的修改、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为涉税专业服务带来了巨大空间。尤其,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对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社会化作用的肯定,也是行业获得健康良好发展的重要保障。李林军还特别强调了合作的意义,他认为涉税专业服务是市场行为,虽然有竞争,但更重要的是合作共赢。未来,税务师与其他行业合作空间很大。
李林军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作了三个方面的介绍。一是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作用不可替代,二是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创新不可忽视,三是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管理不可或缺。他认为,按照国家相关的政策文件,涉税专业服务具有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强化社会监督三大方面的作用。我们国家税法太复杂,每年的财税文件就有200多个,纳税人不清楚,需要专业帮助,同时涉税专业机构要进行服务创新,服务平台要上去、服务对象要精准、服务产品要创新。在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管理方面,他结合最近的一个调查,认为加强管理会降低纳税人风险,而美日韩德都有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
李林军还提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立法刻不容缓,因为涉税专业服务和其他的服务有本质区别,不仅服务被代理人,同时服务于国家税收。如果不进行立法和行政管理,容易被不法之人钻空子,产生不良现象,不利于市场调节和发展。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在发言中表示,我国已经从改革开放前30年以市场改革和经济改革为核心,悄然转型到以政治改革和法治进步为核心的现代国家治理新阶段、新常态。税收由于特有的使命和内在的特质,决定了其将在这样一个伟大进程中扮演突破口的角色。税收是市场经济天然的产物,税收天然是公共事务,是连接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天然纽带,是塑造公共精神的载体。推进现代国家治理的新形势和新目标,要求我国税制进一步变革和创新,提升直接税,税制更多嵌入个人和家庭因素。
他说,未来税改已经超越了税收本身,从而要求涉税专业服务从理念、业务到执业方式都要进行一系列创新。中国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也将面临新的转型,即从税务专家向税法专家转型,以更好地担当起理财治国、为民理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昌明的使命。
德勤大中华区税务业务主管合伙人蒋颖女士通过分析税收法治化的需求和挑战及对税务服务行业的影响,指出税收法治化的发展、涉税服务的创新离不开整合型的团队,特别是需要税务和法律专业人才,并且给税务和法律专业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她分析认为,无论是日常的税务管理、纳税申报,还是特定交易的税务处理,抑或是税务争议的解决,税务+法务+商务+财务+信息化的有机融合是标准配置,需要全方位、多角度、一体化的整合型团队提供整合型解决方案。并且通过实践发现,税务专家和律师的配合、协作至关重要,彼此能够从财务、法理、行政等多个角度互补长短,进而往往会发现解决问题的新角度。
此外,税收信息化也对税务服务提出了挑战。未来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其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获取涉税信息,并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如大数据分析等新型技术手段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以此作为证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的依据。
蒋颖表示,未来的涉税专业服务市场会更加需要那些可以真正吃透税法,并且能够“跳出税法看税法、迈进商途做税收”的综合性税法商务顾问。这样的融合协作才能真正创造价值,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发展。
主题二 直接税改革将是重点难点
税收制度改革和立法无疑是近几年来社会各界关注及媒体追逐的焦点。论坛专家学者对此作了深入的论述。
本轮税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包括了六个税种[增值税(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环保税、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和一部法律(税收征管法),被称为“六税一法”。
高培勇首先对本轮税制改革进行了梳理,介绍了“六税一法”近两年来的进展,认为本轮税制改革在目标和推进路线方面“大不同于以往”。
在目标方面,由“适应市场经济”转变为“匹配国家治理”,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基本框架”到“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制度”。本轮的税收制度改革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围绕着全面深化改革的现代化目标而提出的。高培勇表示,1994年的税收制度改革只是盯着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条线索进行,而这一轮的税收制度调整要盯的则是全面深化改革所涉及的诸多方面线索同时进行的适应性改革,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提出的要求,而且是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生态文明制度包括党的体制建设提出的要求,同时还要满足国家治理层面发展的要求,因此,本轮税制改革相比较之下复杂很多。
在推进路线方面,更加强调税收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本轮税制改革的主线索可以概括为“此消彼减”,即通过“营改增”等降低间接税比例,进行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遗产和赠与税改革或立法,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逐步提升直接税的比重。
“营改增”未能按计划在“十二五”收官之年即2015年完成,高培勇认为,这不仅仅有技术层面的考虑,即金融行业、房地产行业等在“营改增”的进程中遇到了障碍,不得不放慢脚步,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直接税的推进没有能够按照计划实现,因此,今后税制改革的看点是它,难点是它,重点也是它。
他还详细分析了税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诸如“认识盲区”、“理念误区”、“税制惯性”、“征管格局”、“当前形势”五大难点问题。
第一,认识上的盲区。有相当多的人只知道直接税不知道有间接税,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涉及税收的议案,基本都是围绕个人所得税展开的,甚至基本都是围绕个人所得税税制中的一个要素即“免征额”展开的。由此可见,多数人对于间接税的运行近似茫然无知,不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看不到间接税的减少就是直接税的增加的实质,这显然就不利于直接税改革的推进。
第二,理念误区。在政府机关,往往把隐性税比重高误当作优越性来看。
第三,税制的惯性。我国的税收制度和价格形成制度是绑在一起的,税收躲在价格背后,这方面是否能有所改革?
第四,征管格局。我们的税务征管技术、征管的格局基本停留在间接税基础上,是否能跳出间接税迈向自然人征税?
第五,当前形势。在经济新常态、经济增速下滑的情况下,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无疑只能进行存量的调整,不能进行增量改革,这也是一个必须跨越的障碍。
此外,高培勇在发言中还指出,到目前为止,我们的税收制度建立仍停留在如何保障国家税收足额可靠地进入国库,税收设计还没有进入到如何合理分配税负的层面。如何理解税负的分配公平?“公平”二字起码在经济层面上要理解为和每个纳税人的收入状况、财产持有状况彼此能够对接,起码能做到富人比穷人多交税。
主题三 税收征管应注重权力与权利配置的协调
2015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印发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烈探讨。目前该草案尚未正式通过,《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仍有难题待破解。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结合自身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历程和多年税收征管经验,重点介绍了税收征管法修订过程中的基本理念问题。他提出,第一,要注重权力与权利的配合。现行《税收征管法》存在着公权力和私权利配制不协调、纳税人权利比较薄弱、税务机关行政权力相对比较强势的问题。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若干重大制度应吸纳到新修订的征管法当中,同时要注重对现行的税务机关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特别是重大行政权在程序上的控制,包括税务稽查权力、审计权、重大案件的审理权等。第二,要更加注重征管实践的总结。《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十余年来,社会各界对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和实践,达成了许多重要的共识,包括税源专业化管理、评估机制等在新修订的征管法中应有充分的体现,同时要充分借鉴国际上在征管方面的有益做法。第三,要注重加强对税收制度改革的保驾护航。《税收征管法》作为程序法,最重要的是保障实体法的有效实施。征管制度没有及时地规范确立下来,影响了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税收制度改革的进程。六大税种改革需要《征管法》有力的支撑。
税收争议作为税收管理的一个方面,其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但不利于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运行,如果解决不好还有可能引发新的税收争议甚至其他不良后果。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张学瑞就妥善化解税收争议、推进税收法治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首先总结了近年来复议诉讼案件的新特点和趋势。具体表现为,一是总量小,增速猛,2010~2014近5年间,复议增加了98%,诉讼增加了79%;二是信息公开引起的案件明显增加;三是案件日益敏感复杂;四是更加关注政策;五是向总局省局集中;六是调解结案多。其次,他分析了当前税务争议解决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重点是要解决好“提高公信力、让纳税人愿意来、能够解决问题”等方面的问题,发挥复议诉讼在“推进发展、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他还结合十八届五中全会“五大理念”,认为妥善化解争议也需要创新。一是要制度创新,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化解矛盾主渠道作用,《征管法》修改解决好“两个前置”问题。二是要体制创新,走专业化道路,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专门办公室,做实新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外在需要增强公信力,内在推行结案新方式。三是机制创新,在问题解决机制、部门协同机制、复议诉讼衔接机制实现突破。
主题四 “走出去”企业应关注五大涉税风险
“一带一路”不仅是国家战略,还是一个国际战略,也是中国未来在世界新格局中建立新秩序的一种创新。“一带一路”的引入,将使更多的中国企业及机构走出国门。国际税收服务、国际涉税业务的专业化也将随着“一带一路”的发展成为一种战略性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介绍了我国税收协定的立法现状。她说,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经过不断努力,我国建立了一个庞大的税收协定网络。目前我国和其他国家已经签订了101个税收协定,和港澳台分别签署了安排或协议,共计104个。这样的双边税收协定网络能为纳税人、企业及走出去的个人解决什么问题呢?王晓悦指出,首先,最重要的是能够降低税率。如果没有税收协定,在东道国一天就要征税;有了税收协定,6个月或12个才开始征税。其次,股息利息优惠方面的特权,通常是要低于东道国国内法的,有些利息甚至是免税的,因为有免税条款。最后,协调了两国之间的税收关系。税收协定通常都是双边的,通过一些条款的设置,避免对纳税人重复征税,同时保护纳税人,防止东道国有歧视待遇。两国的税务主管部门还建立了双方税务合作的法律框架。如果没有税收协定,也可以和其他国家建立友好关系,但不是硬性的,因为不是法律规定。有了税收协定约束两国税务机关,可以为纳税人解决许多实际问题。
王晓悦还结合税收工作经验,从双边磋商原则、国际反避税等方面介绍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税务风险问题。她提醒,中国企业“走出去”尤其应关注五大税务风险:一是跨境并购;二是反避税被调查;三是被重复征税;四是税收协定优惠未能享受;五是受歧视待遇。她并建议企业应尽量预防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了解法律,才能更好地避免风险。
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服务主管合伙人梅杞成通过对“新常态”下的税务考量,讲述了“一带一路”战略下企业应该从战略前瞻阶段、准备阶段、运营阶段、退出阶段等考虑企业海外投资的成本及税务风险,并分析了BPES对海外投资的影响以及企业的应对策略。
梅杞成表示,如果纯粹从税务的环境而言,走出去企业通常面临两种状况。一种是发达国家的税务环境,税法体系非常成熟,税法一本就几千页,对于企业来说一头雾水,往往需要找中介机构来帮助。另外一种是发展中国家的税务环境,税制比较简单、不够完善,甚至对税法的执行也未必符合其税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遇到争议,可能就需要国家税务总局的帮助。
对于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需要考虑的成本及税务风险,梅杞成认为应分为四个阶段来考虑。
第一,战略前瞻。这是最基本阶段。应想好“走出去”要干什么,去哪里?为什么去?怎么去?
第二,准备阶段。企业在购买、收购现有的企业前,建议先对收购目标企业做好税务尽职调查,否则很多债权债务和当地税务机关的一些问题没有了解清楚,将来购买或收购完成后,就要替以前的企业股东来承担税收责任。
第三,运营阶段。站在税收的层面上要设计好怎么去投资,是直接投资好还是间接投资好?建议企业不要为了税务方面找一些低税的国家。有些本身税制比较简单的国家,也可以考虑。不应仅想到做税收筹划,因为后面还会有很多关联交易及其他方面的限制考虑。
第四,退出阶段。中国企业“走出去”十多年来,大多都是用上市或一些新的方式退出,没有做到完全撤资。
除以上几个阶段外,梅杞成还提醒,企业本身的内控也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步不是做投资,而是要把自己内部的税务内控系统做好。
本报记者 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