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所得税优惠 企业转变理念是关键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
  • 发布时间:2016-02-17 11:19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拉开帷幕,但是,由于201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申了对今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行政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的方式,同时,该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也明确列示了目前我国企业适用并全部实行备案管理的共55项优惠政策,所以,今后不管是税务机关还是企业,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都必须从根本上转变理念,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转变理念呢?笔者从两大方面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税务机关应全面转变对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理念

  税务机关全面转变对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理念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一是转变管理理念。今后,税务机关一定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加强对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改为备案管理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和管理理念应由“重审批、轻管理”转变为“重管理,优服务”。税务机关不仅要将以往的行政管理、审批职能更多转化为服务职能,而且更要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大力促进《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办理的有效落实。

  二是转变办事理念。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后,尽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只是进行形式审核,而且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但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还应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他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有效管理,必要时还应该对企业是否已及时、正确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进行必要的友情提醒,以更好地体现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

  企业应变被动为主动

  企业要从根本上转变以往对企业所得税优惠被动等待的思想认识,变被动为主动。

  一是主动自行判断。由于《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所以,企业应当对自身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自行做出判断。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对企业所得税减免需企业提出书面请示并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老方法。事实上,从2014年初起,经过1年多的排查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已先后发文,取消了全部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今后判断是否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完全属于企业自己的职责。所以,企业必须及时、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最新优惠政策,确保对自身适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出及时、全面、准确的判断。

  二是主动自行申报。对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在自行做出准确判断后,则应该按照规定的优惠期和优惠方法,在预缴及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主动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计算及缴纳,无需再向税务机关办理任何申请手续,也无需等待税务机关对享受税收优惠许可的批复。

  三是要主动自行报备。企业必须注意的是,不需要办理减免税的申请报批手续不等于不需要办理其他任何手续。《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办法》第七条还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所以,企业对自行判断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事项还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2),同时还要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形式,填报内容必须完整,附送的相关资料必须齐全,否则,税务机关对报备将不予受理。

  四是主动自留备查。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办理报备手续时,还必须妥善保管好留存备查资料。《办法》第五条还规定:“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所以,企业必须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准备好与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上述各类资料,以证明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和标准。具体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所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办理。

  五是主动防范风险。由于税务机关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对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条件,完全取决于企业的自行判断,如果判断错误,自然就会产生涉税风险。实际上,《办法》第六条也已明确规定:“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可见,企业不仅要对报送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更要对自身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判断的正确性承担税务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因报送的备案及留存备查资料不真实、不合法,或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使得企业受到税务机关处理、处罚或影响了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常享受;二是因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掌握不熟练甚至错误,使得自行判断错误,对不该享受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了,则可能受到的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三是因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掌握不及时、不熟练,使得对应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没有享受、没有足额享受,或没有及时享受,造成企业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文 盛雅彬 刘志耕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