稠州银行股权纠纷续:“我该告谁?”

  • 来源:投资者报
  • 关键字:稠州银行,股权,纠纷
  • 发布时间:2012-05-22 11:22

  “我现在没律师了,但我一个人也要坚持起诉工商部门。我不仅仅是要拿回股权,我还要促进他们依法行政!”59岁的义乌人张向明坚决地说。

  张向明是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下称“稠州银行”)的自然人股东。2009年10月12日,稠州银行为上市清障,强行清理了包括他在内的36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本报去年曾作报道)。在漫漫“维权路”上,绝大多数人选择起诉稠州银行,而张向明则坚持起诉浙江省工商局,同时将国家工商总局列为共同被告。

  “因为股权已经没有了,不能依据物权法起诉银行,严格意义上理应诉工商局违法登记,不依法行政。”张向明说。

  “很显然,这36位股东的权益是被侵害了。但其维权之路,司法途径不一定能走得顺畅。侵权人不好确定,会导致被告主体身份无法确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青律师向《投资者报》记者分析说。

  事实果然如此。记者获得的最新情况显示,在历经两年多后,还在坚持恢复股权的人已减至12人,一部分人接受了庭下调解,一位获得判决,但张向明的起诉至今还未被受理。而在这期间,张也与自己的律师产生了分歧,并最终分道扬镳,以致一个人孤军奋战。

  “我们这两年走得很辛苦,心力交瘁,但张向明走得更艰难。”另一位维权人李冬玲感慨地说。

  记者就此向稠州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发出采访要求,截至发稿,对方尚无合理解释。

  被剥夺的股权

  要想上市,稠州银行和其他城商行一样,都面临着股东人数障碍。

  在股权清理前,稠州银行股东包括34家单位和502位自然人,远超《公司法》发起人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规定。故而稠州银行于2009年7月5日开始清理股权,由董事会向全体自然人股东寄送了《关于依法清理个人股权的通知》。

  张向明看到通知后,立即向银行方面表示自己的几十万股不愿转让,并表示愿意收购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但稠州银行没有回应他,并在7月21日于《义务商报》上刊登了股权清理公告。

  思忖之后,2009年8月24日,张向明自费在《义务商报》上刊登“严正声明”,称“没有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本人持有稠州银行自然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对于银行这次股权清理,如有自然人股东愿意转让股权,依据公司法规定,本人要求优先认购部分自然人股权”。

  最终张向明的声明没有产生效果。10月12日,稠州银行对包括张向明在内的未接受清理意见的36名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进行了强行清理,股权由其他股东认购。不过,这36位原自然人股东无一人到场签字,直到后来通过律师在浙江省工商局看到稠州银行的登记材料时,才发现自己的名字从股东名册上消失了。

  行政诉讼遭遇“踢皮球”

  要维权,难题却出现了:侵权人到底是谁?稠州银行?工商局?抑或是收购权一方的股东?

  以李冬玲等为代表的一部分人起诉了银行,走民事诉讼之路。

  “虽然这一切都是银行在操纵、主导,但是从股东身份的确认来讲,应该是股东之间进行的诉讼,侵权人理应是购买股权的新股东,但诉新股东还存在问题,新股东的股权买卖协议又因没有原股东的亲自签署而无效。”肖青分析说。

  张向明则从开始就将矛头指向工商部门,走上了行政诉讼之路。

  “我感觉诉工商局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原告股东身份的问题。从法理上来讲,股东身份确认最有效的凭证应该是登记在企业的股东名册,并由企业向股东出具股权凭证或出资证明书,而工商登记只具有将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向社会公示的效力。工商局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只是依企业的申请进行,只要企业提交的手续齐全,工商局仅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肖青认为。

  这使张向明的诉讼道路更为曲折。

  他首先通过律师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了行政复议书,诉浙江工商局对稠州银行的企业登记不依法行政,提出判令撤销2010年1月26日浙江省工商局违法核准稠州银行变更登记行为。

  但国家工商局并不认账,该局在给张向明的回复中表示,稠州银行提交的申请一是因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而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二是因修改公司章程而申请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因此“本局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在2010年1月26日做出过核准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决定”。

  肖青表示,如果真像国家工商总局所称,浙江省工商局没有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事项的话,那是企业没有申请对股东进行变更登记,因此,浙江省工商局是不对股东变更事由承担责任的。“但工商总局的说法有问题,因为小股东原先是一定会记载到股东名册中的,只是后来强制清理的时候,被强行转让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人,受让股权的情况应该在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即然进行了变更登记,就应该视为股东变更已经登记了。”对张向明的诉讼路,肖青很不乐观,她认为对股东变更是否有问题的确认权,很有可能会被工商局踢到法院,要求当事人进行司法确权之诉后,工商局再做撤销;而法院也很容易因证据不足将其驳回,最后就成了“踢皮球”。

  事实上,张向明的确在面临这样的困境,起诉多次被法院驳回,要么是因为所诉主体不适格,要么是证据不足,要么是材料不全。

  “法院总这么拖下去的一个结果就是,我将过了行政诉讼时效期。”张向明说。

  奇怪的股东大会

  照目前结果看,似乎如果选择银行作为起诉对象,或者选择调解的话,将会有不一样的结局。

  从记者获得的浙江义务人民法院发的几份民事调解书看,王焕荣、胡昌涌等几位股东接受了法院调解,最终与被告稠州银行达成协议,将于2012年6月30日前恢复股权。

  李冬玲则是收到了法院判决。“拿着判决书我心里踏实,调解的话,如果到了时间不给恢复股权怎么办?”李冬玲说。

  然而,不论是法院调解的还是判决的,都称稠州银行方面对其表示过,将召开股东大会,对这12名股东身份是否恢复列入议案,在股东大会上讨论。

  “这不是很奇怪吗?我们都是最原始的股东,现在却要另一部分股东讨论我们的股权归属问题,股东大会没权利说把股权给谁或把谁的股权收掉吧。”王焕荣说。

  另据张向明反映,自稠州银行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再没有参加过股东大会,而且每次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从未收到过书面通知。而张向明本是稠州银行最原始的股东之一,当时占1.1%的股权,现在仅有0.06%的比例,“而我从未放弃过配股的认购权。”张向明说。

  《投资者报》记者 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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