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就该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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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2-16 10:08
国务院近日发布通知,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各地专项清理情况应于2015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税收优惠政策本来是一种政府鼓励性措施,吸引资本流向政策鼓励领域,给部分行业降低税负,以支持其发展经营。应该说,这种政策导向的做法是国际通行的,对于部分经济落后地区,或者新兴产业、高科技行业等而言,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非常大,可以将资本导向继续发展的领域,助推产业快速增长,从而将经济蛋糕做大,达到蓄水养鱼的作用。
可是,各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往往突破国务院的规定范围,将税收优惠政策当做一项法宝,肆意滥用,乱开口子,给企业的税收优惠过大,甚至于为了争抢项目资源,零税率、高额财政补贴等层出不穷。如此一来,失去了调节产业资源,鼓励创新发展的目的,并且造成税收严重流失,行业发展失衡,而且容易滋生腐败交易,人为制造不公平竞争。
税收优惠政策本来就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刺激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用得不好就会阻碍行业发展,造成企业对政策的依赖性。因此,税收优惠政策要适量,根据具体行业发展形势来制定,对于那些处于初创阶段,实力弱小,发展前景看好,急需产业扶持的产业,不妨给予最优惠的税收待遇。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需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规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杜绝地方政府随意突破界限,让每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都有章可循。事实已经证明,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政策,只会诱发地方政府恶性竞争,造成恶性循环,表面上看吸引到资金和项目,但实际上却没有给地方带来好处,反而恶化产业发展环境,出现政策资源配置不合理的局面。
因此,地方政府也应吸取教训,不能总是用税收优惠政策招商引资,而是要改变发展思维,切实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做好“裁判员”的工作。同时,依靠信息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文 江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