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国税涉税热点问题在线解读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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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增值税,社保滞纳金,发票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4-12-16 12:22
日前,烟台市国税局就纳税人普遍关心的一些涉税热点问题,通过12366热线进行了解读,本报选编如下:
热点咨询之小微企业涉税问题
问: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问: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应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哪一栏内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十)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十一)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其中代开的发票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热点咨询之增值税涉税问题
问: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操作指南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报送资料包括: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3份。
(3)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根据《增值税防伪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中明确:其中单笔销售业务是指偶然大宗业务,单台设备销售是指“不可分割货物”)
问:个体工商户不达起征点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是否即征即退,实际税负怎样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问:有形动产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税率为多少?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问: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规定:“(二)信息技术服务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问:“工程监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关于“工程监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问题,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工程监理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鉴证咨询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问:软件企业开发软件在增值税方面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热点咨询之其他涉税问题
问:社保滞纳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因此社保滞纳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
问:从事高危行业的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管理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吗?如何核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问:我公司收到的汽车客票,上面加盖国家税务局监制章,但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可以吗?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汽车客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启动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经协商确定汽车客票除套印国税部门发票监制章外,在使用管理上均保持不变。近期有乘客反映汽车客票因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而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对此,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拟后决定:鉴于营改增试点尚处于过渡期内,且汽车客票调整改革方案正在拟定之中,因此在汽车客票调整改革到位之前,暂不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