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假账愈演愈烈 专家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年报审计,假账,财务报表
  • 发布时间:2015-01-27 09:20

  2015年年报审计正在如火如荼的展开,然而,关于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却再次引起公众的关注。近日,有消息称,河北专员办在近年开展的财政监督工作中,屡屡发现部分企业为达到融资、年检、行业排名以及少纳税款等目的,向不同部门提供不同编制口径财务报表的问题,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按照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依照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那么,既然有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应编制统一口径的财务报表,为何企业还企图编制多种口径的财务报表?企业编制多种口径的财务报表有哪些表现和危害?其原因是什么?如何治理上述现象?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人士。

  表现

  企业普遍存在“五种账” 造假愈演愈烈

  企业根据需要,向不同部门提供编制口径不一的财务报表,实质上是一种舞弊的体现,无疑也是在毫无顾忌的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体现。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历程,虚假财务报表遍及世界各国。从国际上来看,有让全世界震惊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等,从国内来看,有琼民源、PT红光、银广夏、蓝田股份、科龙电器等,这些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都对我国资本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

  “由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所以,财务报告舞弊会直接损害广大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并导致严重的经济后果。2004年的工行南海骗贷案(涉案金额74亿元)、2005年的交行与深发展北京骗贷案(涉案金额9.5亿元)等各种利用虚假财务报表的重大骗贷案例的发生,让人们对虚假财务报表更是忧心忡忡、防不胜防。”资深注册会计师、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刘志耕看来,近30年来,企业做几种财务报表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在上世纪80年代虽然有假账,但企业几乎没有两本账,在唯一的一本账中,虚假的程度往往都很低,且绝大多数舞弊的金额也不大。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务舞弊不断加剧、愈演愈烈。在实施舞弊的企业中,不同企业呈现不同的目的和特点,如中小企业以偷税为主,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编造虚假业绩为主。

  “企业有两本以上账的情况很多,有的甚至有四本、五本账,就是在所谓的真账中,其舞弊程度也很大,如购销无发票,违规账务处理等。而假账的虚假程度更是肆无忌惮,一倍、两倍甚至整十倍差异的情况都有。可见现在真账越来越少,不夸张地讲,现在大多数都是假账,只是假账的程度有所差异而已。”刘志耕说。

  一般情况下,企业存在以下五种类型的财务报表,刘志耕介绍说,对税务的报表是亏账,以偷逃各种税费;对银行的报表是富账,以诱骗银行贷款;对财政的报表是穷账,以忽悠财政补贴;对上级的报表是盈账,以骗取奖励荣誉;对老板的报表是实账,以满足摸清家底。

  刘志耕在以往配合有关部门检查时,也曾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况:某国有公司严重缺乏流动资金,该抵押的资产都抵押了,能够为该公司担保的其他企业也都为其担保了,但账面又多年严重,为了使得账面情况能够符合向银行贷款的条件,某年三月,该公司思前想后,决定直接虚增上一年度会计报表中的销售收入一亿元,如此简单修改后,账面不仅不再亏损,而且还有了1000多万元的盈余,该公司在顺利获得审计报告后,也顺利通过了银行的审查并获得了5000万元的贷款。

  危害

  既严重违法又损害各方面利益

  企业编制不同口径财报涉嫌财务舞弊,往往都是报表编制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视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惜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以至于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到依赖于会计信息进行的一系列的微观和宏观经济决策及经济活动,从而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和健康发展。所以,财务舞弊不仅严重违法,而且还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

  刘志耕表示,准确、真实的会计信息有助于政府部门进行宏观调控。例如,国家财政部门需要根据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监督、分析和统计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税务部门需要通过阅读企业的会计资料了解税收的执行情况,这些都依托于真实、合法的会计报表。而财务舞弊会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使统计上报给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从而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导致政府宏观调控失误,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如果依据虚假的会计信息制订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就会起到误导作用,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虚假的财务报表还会损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刘志耕说,在我国,企业的资金无非来自国家、股东和债权人,但无论是现在或潜在的投资人和贷款人,为了做出合理的投资或信贷决策,都必须了解已投资、计划投资或拟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些信息必须正确、真实、合法。如果企业向公开市场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必然导致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投资者就会因此上当受骗,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很可能危及经营主体本身生存。

  “除此之外,虚假财务报表还会严重破坏会计队伍形象,严重损害会计职业道德,滋生腐败甚至犯罪,损害社会风气。”刘志耕说。

  中南大学PPLG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孟著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虚假财务报告的危害性由其运用的结果所带来的效应来评价和衡量,尽管就企业主体自身而言出发点是好的,结果也是好的,但由此带来的社会影响是极其有害的,尤其是对于其他企业主体而言更是如此。虚假财务报告的运用结果不同,其危害性也就不同。主要有导致资源错配;积聚系统风险;阻滞结构优化;降低配置效率;误导投资决策;放大负激励效应;诱发逆向选择行为;破坏平等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

  诱因

  多种原因诱导企业铤而走险做假账

  企业为了自己长期健康发展,从其初衷上来说,他们肯定希望自己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那么,是何原因导致企业不惜铤而走险编制多套财务报表?

  正在给正保教育开发平台讲授财务舞弊识别技巧的刘志耕介绍说,从审计的角度分析,企业编制不同口径虚假财务报告的因素有以下九大原因:一是企业预期的利润目标或财务结果难以实现;二是为了企业偷逃或骗取国家税收优惠;三是为了更有利于企业骗取外部资金;四是企业领导人为了牟取以财务业绩为基础的个人职位和利益最大化;五是企业业主或管理层个人为本企业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六是为了掩盖侵占企业资产的事实;七是为从政府部门获取各种资金、补贴等利益及荣誉等;八是为了获取或确保与大客户的业务关系;就是为了提高企业职工的福利或其他待遇。

  “财务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从根本上说是由‘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所决定的,对‘需要’的依赖程度(利害关系)不同,也就决定了其作用与影响财务报告行为的欲望大小各异。”杨孟著说。

  在杨孟著看来,财务报告使用者及其行为、作用与影响是企业主体产生财务报告行为的主要因素,因为它决定了企业主体预期或潜在“收益”的规模和大小,而由此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则构成了作用与影响企业主体产生财务报告行为的次要因素,因为它决定了企业主体预期或潜在“损失”的规模和大小。

  “主次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即前者与后者配比后的预期或潜在‘净收益’的大小,是衡量企业主体是最终否采用虚假财务报告行为的‘价值尺度’。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条件下,特别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制度框架和监管能力决定了,其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预期或潜在‘净收益’是远远大于0的,出现负数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现实中,虚假财务报告‘量体裁衣’、‘私人订制’、‘按图索骥’、泛滥成灾的现象便是佐证。”杨孟著说。

  杨孟著表示,当企业在面对融资服务、税务筹划、应对年检、提高行业排名位次等特殊需要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时,并且当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已经不能满足它们的正常需要时,企业主体的不二法门便是提供一份能够满足其需要的虚假的财务报告,且虚假的程度与其所获取的预期或潜在的“净收益”正相关,因为它攸关企业主体的“生死存亡”和前途命运。

  治理建议

  明确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加大处罚力度

  既然企业编制不同口径的财务报表存在多种危害,虚假财务报表成为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公认的毒瘤。事实上,由于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各类经济活动对财务报表价值的依赖和利用等因素,决定了财务舞弊不仅是当今和未来财务会计所面临的首要专业难题,也是当今社会共同面对的世界性经济难题。

  刘志耕建议,从目前我国企业财务舞弊的现状来看,应该采取以下五方面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管:一是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形成造假可耻、诚信光荣的社会氛围,这是对舞弊从根源上的监管,也是最有效的监管。二是加大对《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会计法》深入人心,坚决落实《会计法》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会计责任第一责任人法律规定。三是对发现的财务舞弊问题,一定要评估其舞弊所得利益,处罚的结果不仅要让企业所得利益全部吐出,而且还要加倍处罚,让企业得不偿失;四是要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一并从严从重处罚;五是要将被处理、处罚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财务人员列入不诚信名单予以颁布,不仅让其在今后的经营和工作中受到限制,而且更是对其他企业和违法违规人员最好的警示。

  杨孟著则建议,一是有必要通过立法程序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应负有的虚假财务报告方面的主要法律责任,为明确承担经济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奠定基础。美国《萨班斯法案》第302节“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部分,就明确规定了确保财务报告准确可靠的6项保证内容的“签字官员”为公司首席执行官及首席财务官。二是明晰企业管理当局为虚假财务报告的经济处罚责任主体和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目前这种将企业管理当局造成的损失“法制化”给“人格化”的企业主体,进而最终“转嫁”给股东个人承担的做法,即有悖于法理逻辑,又有损于公司治理绩效,无异于是在胁迫股东为企业管理当局“逍遥法外”埋单。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而导致经济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搭建统一的企业财务报告信息公共交流平台,为企业财务报告需要者便利运用相关信息提供技术支撑。但由此提出建立企业财务报告单一来源制度的设想还是欠考虑的,因为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财务报告是不可能涵盖企业所有的财务信息资料的,特别是产品成本信息资料。如税务部门关注更多的是企业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而社保部门关注更多的则是企业员工薪酬和福利的实际发放情况等。”杨孟著说。

  本报短评

  即使问题多任务重 也要逐一解决

  记者在采访过程发现,受访人员大都表示,企业编制不同口径的财务报表已经成为业内的潜规则,一个企业有几种会计报表是常事,有的企业有两三套账,这也是社会诚信体系严重缺少最大的表现。

  从某种意义上说,从根本上遏制上述现象发生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实际上很难从根本上进行遏制,只能是对财务舞弊发生给予一定程度遏制。事实上,世界各国一直都在对虚假财务报表进行打击,但效果甚微,所以,虚假会计报表的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其他发达或不发达国家都有,不仅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持续出现。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即使治理财务报表舞弊困难重重,但是笔者仍希望相关部门应对此加强规范、监管和处罚,还市场经济一片晴空。

  本报记者 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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