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地税涉税热点问题在线解读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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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01-27 09:36
近日,福建省地税为了使相关税收政策得到更好地贯彻和实施,对一些纳税人关心的涉税热点问题进行了在线解读,本报选编如下:
印花税问题
问:2015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信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继续免征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我公司与国外公司签订了外币结算的合同,如何计征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九条规定: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问:新办企业当月注册资金先到账一部份,是按到账部份计算交纳印花税还是按全部注册资金计算交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所以,应对到账部份资金缴纳印花税,以后就其新增部份缴纳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问题
问:2014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问:我公司今年补交了往年的教育经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2012]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你公司补交往年教育经费,在追补确认期限不超过五年内,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发生的融资费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2012]第1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问题
问:个人购买开放式基金取得的分红及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的规定,(1)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公司为高管报销EMBA学费,高管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学费能否作为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经所在单位同意,职工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凭有关教育机构开具的合法有效凭据取得的费用报销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也凭有关教育机构开具的合法有效凭据,准予计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计算税前扣除)。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的教育补贴,应当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我从证券公司取得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的规定: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营业税问题
问:如何确定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政策中享受按季纳税营业税纳税人的对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4]第57号)明确,对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问: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未签售房合同时收取的订金、诚意金是否属于预收款,在收取时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订金、诚意金款项,都属于预收性质款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订金、诚意金款项,应缴纳营业税。
问:我公司将名下的一间办公室无偿赠送给个人,要不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
房产税问题
问:融资租赁的房屋应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问:个人将继承的住房出售,购房时间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出售时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问题
问:煤炭企业开采衰竭期煤矿在税收方面有什么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第四条的规定:(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问:单位或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五条规定: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问:如何确认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五条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