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上市一年的鹏翎股份至今仍深陷于上市前的历史股权纠纷官司之中。1月17日,鹏翎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27名自然人对公司关于历史股权纠纷的民事上诉状。这是自2014年6月份起,公司遭自然人上诉被法院驳回后再次兴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历史股权纠纷惹官司
2014年10月9日鹏翎股份公告称,公司从2014年6月30日至10月8日期间,陆续收到26名原告对公司关于历史股权纠纷的《民事起诉状》等资料。
鹏翎股份上市时披露的资料西安市,公司前身天津大港区中塘胶管厂(以下简称“中塘胶管”)是由天津市大港区中塘镇中塘村委会投入资金45万元成立,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发起人为张洪起等248名自然人,中塘胶管主要从事橡胶板、管、带的制造与加工,此后,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而鹏翎股份遭自然人诉讼的历史股权纠纷案件源于1998年的一次股权转让。
根据1992年12月份农业部发布的有关通知,中塘村党总支和村委会联合制定了《关于村办集体企业所有者权益有偿转让的规定(草案)》。这是中塘村委会权益从村办集体企业退出时的指导文件,也是最终有效的法律文件。根据该文件,公司股东代表与中塘村委会确定了后者权益退出及量化的相关事项。1998年2月16日,中塘村委会与以张洪起为代表的248人签订了《企业股本转让合同》。1998年之后,公司进行了相关股权规范工作。
对于这起案件,鹏翎股份表示,经逐一核查历史文件,26名原告主张集体资产量化股权或主张股东资格恢复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其中,刘世江、韩月歧、张忠发等3人于2002年6月份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天津鹏翎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翎控股”)并成为鹏翎控股的股东,其后又分别于2005年和2007年转让各自所持股权给其他鹏翎控股股东,故刘世江等3人应起诉鹏翎控股或其受让股东而非公司。
鹏翎股份称,26名原告已在1999年至2002年期间自公司退股或转让其全部股权而不再是公司股东。其中,凡于2002年6月份公司股权清理规范前退股的股东均有其自愿退股证明或申请及领款签字记录为凭,凡于2002年6月份参加公司股权清理规范时及其后转让股权的股东均有其自愿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工商登记资料为凭。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4年12月22日,鹏翎股份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2014年6月份至10月份张庆文等26名原告对公司提起26起民事诉讼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中,滨海新区法院认为,原告“退股”实际为一种特殊的股权转让,系其真实自愿的行为,“退股”之后对集体资产量化部分股份不再享有权利,故驳回了26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过,在一审中,原告认为鹏翎股份作出的股本清理夯实方案的内容,原告并不知晓,因此夯实方案的决议内容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对此,法院称,若原告对相关决议问题持有异议,不是本案原告诉请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所能涵盖的,应另案解决。
此外,在一审中,原告还曾质疑“鹏翎股份2002年股东大会决议应属无效”。对此,法院认为,庭审中原告主张涉及到公司决议效力等问题是解决本案的前提,原告在本案中诉请不能涵盖上述问题,应另案解决;原告当庭陈述,认为股权转让违法、涉及到原告将股权转让给北京鹏翎的股权转让效力的纠纷,本案亦不能涵盖上述问题,应另案解决。
27自然人再次上诉
在26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一审驳回之后,2015年1月16日,鹏翎股份再次收到27名自然人对公司关于历史股权纠纷的民事上诉状。公司公告称,于1月16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薛建白、刘元发、刘世江、刘世柱、张庆华等27名自然人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大多为主张集体资产量化股权或主张股东资格恢复的诉讼请求。
对此,鹏翎股份称,经逐一核查历史文件,公司认为,本次27名上诉人主张集体资产量化股权或主张股东资格恢复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
(记者 米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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