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因怨生恨,为了报复公司、谋取个人利益,景德镇市某糖酒公司销售员刘某利用职务便利,用收取客户贷款不上交、虚构事实自行提货以及冒充客户签名提货销售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达五万元。
刘某在2014年年中因为提成问题和公司领导产生了矛盾。作为销售员,收入主要来源于提成,而在景德镇市某糖酒公司做了几年的刘某等来的不是提成份额增加,而是公司有意减少她的提成份额,甚至提出让她更换岗位的要求。因为此事,刘某和公司争执不下,交涉了一段日子后,依然没有一个好的解决办法,刘某只能接受了提成减少的安排。
虽然表面服从了公司的安排,但是刘某内心积起了对公司的不满和怨恨,一心想着要报复公司。作为销售员,刘某负责收取客户款,为客户提货等一系列业务环节。于是,她带着自己冒名签署的客户提货单来到仓库提取货物。而后,再将拿到的货物直接卖给相关客户,独吞货款高达两万多元。同时,针对一些近期收取的前期货款,刘某编造了各种理由,拖延上缴所得的销售款项。就这样,刘某共侵吞公司资产高达五万元。在公司多次催收,刘某拒缴的情形下,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一心想报复公司的刘某最终将自己送入监狱。
评述
细节一:刘某竟能带着自己冒名签署的客户提货单到仓库提取货物;细节二:刘某负责收取客户款,拖延上缴所得的销售款项。从这两点可以看出,公司在销售及收款流程的多个关键环节失控,为刘某提供了充足的犯罪机会。由于公司减少提成份额以及更换岗位的要求使刘某由恨生怨,为了报复公司产生了犯罪自我合理化的心理。当这种心理与条件皆具备时,刘某便有了此次侵占资产的犯罪行为。
糖酒公司从事的就是批发贸易,经济业务简单,最重要的流程是采购与销售,最重要的资产则是需要快速周转的库存。糖酒公司的客户主要包括零售终端--小商铺、小超市,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他们在逢年过节时会采购烟、酒、饮料等作为过节礼品发放。根据客户的特殊性,糖酒公司的发货及对应的结算方式也与一般的制造型企业有所差异。
这些客户可能会采用如下三种结算方式:其一,由销售人员提取货物,送至商铺或单位后现结;其二,由商铺或单位先向销售人员支付货款,再根据销售开具的提货单至糖酒公司仓库提货;其三,对于经常往来且熟悉的客户可能会有一定的赊销额度,定期进行结算,同时赊销额度由销售部门进行管理。
无论该糖酒公司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结算方式,却没有采取其他防范和控制手段,均可能会导致案例中的舞弊事件发生。因为上述结算方式,仓库只需见销售人员签章的提货单即可发货。下面笔者按逐个结算方式进行分析。
(一)销售人员先行提货,送至客户处进行现结。
若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管控。其一,公司要求双人同行,最常见的方法是安排司机一同送货。货到款回,有其他人员在场进行监督。其二,公司要求销售人员自行提货前,先行填写提货申请单,并勾选结算方式,向财务进行报备并签章,仓库见财务签章方可发货,财务有责任每日对报备表进行清理,及时要求销售人员进行款项的上缴。其三,公司也可以要求销售人员每次自行提货前上缴与货款相等的金额,之后货款是否能及时收回或足额收回,公司可以无需过多关注。
(二)客户先行向销售人员支付货款,再由客户或销售人员提取货物。
客户与销售人员关系熟悉,且客户对销售人员非常信任,则很有可能会采用这种方式。这种方式对于客户的风险较大,一般来说,客户付款之后,均会要求销售人员签收或当场开具提货单。若允许这种结算方式,对于糖酒公司而言,存在着不小的风险,即被销售人员进行截留,而货物却可能被客户凭销售人员开具的提货单提走。
对于这种风险,可采用的控制方法有:其一,增加仓库发货与财务收款的对账频次,如每天一次或一周两到三次,如此可有效降低账实不符的情况;其二,由糖酒公司财务逐个向客户通知,禁止直接向销售人员付款。
(三)对于部分客户允许授信配额,但该信用管理由销售部门进行管理。
对于部分熟悉的客户或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大客户允许赊销有时候确实在所难免。但若允许存在这种结算方式,则应规定由财务部门来负责信用的管理,设专人进行信用台账的登记,定期与这些客户进行对账并催收,由销售人员协助办理应收账款的催收。
随着社会的进步,支付方式也在不断改变。传统的糖酒批发公司也可适时而变,尽量减少与客户之间现金的收付,尤其是减少销售人员接触货款的机会。
文 陈皓、马源、高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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