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信用体系的构建路径(七)
- 来源:财会信报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税收信用,纳税信用,税务管理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06-09 13:13
(一)提高纳税信用评级的激励性与实践操作性
根据我们对纳税信用评级的调查和分析发现,纳税信用评级虽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从2004年算下来已经差不多有10多年时间了。但是纳税信用评级并未达到预期的目标,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并不重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至少每两年搞一次纳税信用评级,但从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信息来看,纳税评估的频度远未达到要求,有些地方仅重视A级纳税信用企业信息的发布,而不重视纳税信用不达标企业信息的发布,即所谓的“报喜不报忧”,限制了纳税信用评级的社会作用。从纳税人角度看,纳税人也表现出对纳税信用的关心程度不够,甚至漠然视之,持有一种“纳税信用评级无用论”的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纳税信用评级的激励性不足,实践操作性差的缺陷。
要提高纳税信用评级的社会效果,必须解决纳税信用评级的激励性和实践操作性问题,变纳税信用评级为一种制度硬约束,充分发挥纳税信用评级的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提高纳税信用评级的激励性与实践操作性。
1.完善纳税信用评级标准
科学、公正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估认定标准是纳税信用评级体系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基础。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
从目前纳税信用评级标准及我国开展信用评级的实践来看,我国的纳税信用评级尚处于起步阶段,纳税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存在以下明显的缺陷:(1)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不够系统,缺乏一些重要的财务指标及异常变动指标。(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在定性、定量指标分析中存在相当大的人为因素,影响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严肃性、客观性,降低了纳税信用评价的可信度。
针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缺陷,笔者借鉴TCF2000系统的纳税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做如下补充修订处理:
(1)增加与财务、税务管理及异常变动情况相关的16个指标:会计及税务制度设计情况、会计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销售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比率、综合税负率、综合税负变动率、零(负)申报次数、认证不符次数、往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税款查补情况、与中介实施税务合谋情况。将上述指标分别归入不同的基本指标类别,打破原有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2)对于一些带有主观色彩的评价指标做适当改变或予以严格界定,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使最终结果更具客观性。
2.完善纳税信用评级的激励措施
目前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没有较强的激励效果,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没有与纳税申报相结合,纳税信用等级激励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后续跟踪管理乏力。纳税信用等级管理中针对不同级别纳税人享受优惠的规定在现有的纳税申报系统中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即税务部门只重视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而忽视后续的管理,造成信用评级对纳税人的激励不足。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税务部门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纳税信用信息库,尤其是使用者并不能快捷查询到所需要的纳税信用等级信息,降低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其它经济活动的参考价值。
文 蔡昌 李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