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发票的产生与发展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电子发票,合同法,物权
  • 发布时间:2015-06-09 13:30

  ②电子发票可以成为合法有效凭证。电子发票能否成为合法有效凭证,其核心就在于电子信息能否成为凭证或者证据。依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这一条款,数据电文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而依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从上面的相关法律条文来看,数据电文与纸质形式的书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电子发票,在法理上与纸质发票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和证据。

  电子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可以从其基本概念包含的三层内容来具体分析:

  第一,作为商事凭证的电子发票。交易真实发生是指交易双方都认可货物完成交付,服务已经提供,相关的款项收付已经完成。由于电子发票的出具方一般是卖方,一旦出具即代表了卖方(货物服务提供方、收款方)意思的主动和真实表达。因此,只要证明电子发票确实是出具方出具的,电子发票就可以作为交易真实发生的一个凭证。发票的出具方有可能否认该发票的真实性,一种情况是该发票的确不是其出具的,另一种情况是该发票的出具方抵赖。在纸质发票的管理中,这两种情况都经常出现。但在电子发票的管理系统中,由于开具电子发票需要使用电子签名,按照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电子签名法》第九条也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因此,通过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建设的电子发票系统,开票人开具的电子发票发送到受票人,受票人验证后结果相符,即可认定该电子发票就是发票出具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尤其电子发票系统引入身份认证系统(CA),可以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来进行第三方认证和防止抵赖。

  电子发票作为商事凭证来使用,主要用于证明物权的所有权和消费者进行维权。首先,在物权的所有权证明中使用。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所有权的决定性证据取决于其取得方式和实际占有。发票信息证明的是自主占有的交付过程,因此,电子发票的信息是可以作为一般动产所有权的辅助证据。我国《物权法》对需要注册登记的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也有相关规定,这些物权需要专门的注册登记程序和权属登记证明,如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对此,我国的《房产登记管理办法》和《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等登记制度,规定了相应的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这些管理办法中,发票作为物权证明,是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重要权属证明和必要材料。其重点是查验物权取得过程的合法和真实,并没有对发票的形式提出强制要求。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物权登记的查验人员对纸质发票的真伪分辨缺乏有效手段,而电子发票由于可以通过从具有公信力和法定权威的国家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在线查验方式,如官方网站、应用,明确地辨别发票的真伪,因此将更能有效地满足登记查验人员的查验需求。其次,电子发票可用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遇到质量问题等情况,需进行退换货、索赔等消费者权益主张时,首先要证明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前文已阐述电子发票所起的作用是作为有效的辅助证据,能证明自主占有的交付、取得过程。因此,电子发票能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证明。

  文 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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