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制度和资信评估制度起源于欧美等西方国家,由于各国法律、政府管制、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其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和特点各不相同,因此探索在中国如何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如何发展征信业和资信评估业,就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这里我们探讨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可以由税务机关以纳税资料和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资料为主,以税收信用数据建立税收信用中介机构,这种背景下税务机关作为税收信用中介机构的组织者或管理者身份出现;也可以允许社会领域内以商业性服务公司的名义投资组建,开辟市场化税收信用中介服务;还可以由纳税人自发成立税收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以会员制的方式进行运作。
创建高标准的税收信用数据库
(一)税收信用数据库涵盖的信息范围
创建高标准的税收信用数据库是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针对中国目前的税收信用状况,当务之急是建立一个高标准的税收信用数据库,全面记录相关信用主体的税收信用状况并供社会各界公开查询,以形成税收信用的约束机制。根据中国现实情况,建议以政府及税务机关作为牵头单位,联合海关、财政、工商、银行、保险、社会中介机构等部门,大力开展税收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税收信用数据库应作为一个记载社会各信用主体的税收信用状况平台,而要建设高标准、高质量的数据库系统,充分发挥其监督、评价作用,则必须涵盖以下范围的相关数据信息:
1.纳税人的数据信息
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包括每期税款缴纳时间、缴纳金额、缴纳方式、财务管理水平、税收规避、税款拖欠、税收信用评价等级等情况。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信息的采集、接收和储存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掌握纳税人的税收活动。尽管“金税工程”已在中国开展多年,但各地税收管理工作信息化程度依然很低,立体化、网络化税收信息系统并未形成,这与税收收入的增长状况和征管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例如涉及诸多个体信用的个人所得税数据信息,建议税务机关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数据处理中心,实现其与银行、工商、海关、保险、国土、司法、公安等系统的联网,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传递通畅,尽可能使个人信息收集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角落。无论一个人走到哪里,也无论这个人取得多少收入,税务机关都能迅速了解、掌握,并通过交叉稽核,查清其收入金额和来源渠道。
2.税务稽查、纳税评估信息及税务部门内部管理信息
税务部门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是为了对纳税人的纳税活动作出评价,并进行有效监督,所以纳税评估结果和税务稽查信息是反映纳税人税收信用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只有税务部门才有,也构成了税收信用数据库的重要信息源泉。税务部门内部的管理情况反映了税务执法中的信用状况,构成征税信用数据库的重要信息来源。
3.社会中介机构掌握的税收信用数据资源
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市场服务的主体,掌握着大量的与税收信用相关的信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投资银行顾问等社会中介机构掌握着大量的法人单位及个人的税收信用资料,例如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等,都蕴含着大量的税收信用数据资料,通过整合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可以更好地评价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状况。
4.社会公众掌握的税收信用信息
社会公众分布广泛,可以对税收信用进行全方位的社会监督。不论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情况、征税人的诚信征税情况和税务中介机构的诚信情况再保密、再隐蔽,也逃脱不了社会公众监督的视线,因此,社会公众所掌握的税收信用信息,也是税收信息数据库的重要信息来源。实践证明,社会公众参与的网络反腐活动,其力度和准确性远远超过了政府的反腐能力。以此类推,社会公众如果广泛参与税收信用的社会监督,也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政府可以组建相关信用管理部门专门受理社会公众对税收违法犯罪等各类税收失信行为的社会举报,并经查实后定期在信息平台上曝光失信者“黑名单”,以供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文 蔡昌 李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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