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的委托贷款谁之过?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委托贷款,风险管理
  • 发布时间:2015-08-05 14:47

  案例

  2013年1月,刘某到中国银行扬州宝塔支行开户存入360万元,随后将银行卡交付该行托管。宝塔支行时任行长王某在获得银行卡、密码及网银U盾之后,交给刘某盖有宝塔支行公章和王某签名的《银行卡保管说明书》和《保证兑付存款本息承诺书》。2014年1月,刘某再次来到宝塔支行柜台要求按约定取回本息却被拒绝,他被告知说明书和承诺书上的公章是伪造的假章。

  刘某是一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老板,一年前经人介绍前往扬州市承接某项目。对方提出要先预借一部分款项,刘某拒绝了直接借款的提议。后来,对方提出可将钱存入银行,由银行出借给项目方。于是,刘某来到宝塔支行,由行长王某带领,在柜台办理了开户、存款等流程,并签署了上述说明书和承诺书,将银行卡以及密码委托宝塔支行管理。刘某出具的材料显示,双方约定到期之后,刘某可凭说明书和承诺书取回银行卡及360万元存款全部本息。

  刘某称自己是受害人,36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王某也表示自己是受害人,称并不知情。至此,问题集中到说明书和承诺书上的公章从何而来。刘某称,有关证明文件上的公章是一年前由王某从办公室中取出,在签字后盖的。刘某提供的说明书和承诺书上有王某的签名。但王某表示,签名的确是他本人所签,但公章却并非他本人所盖。王某说,在签好字之后,扬州项目方的同行者从包里掏出公章盖在了签署好的文件之上。当时王某就制止过,但对方称愿意承担该项责任。目前,假公章来自哪里,是谁盖上的,相关方各执一词,依旧是一团迷雾。

  评述

  有效的管理并控制风险是银行开展业务的重要目标之一,设计并执行完善的业务流程与审核、审批机制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合规性问题应是银行内部管理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案例所反映的问题实质上是银行业务流程没有得到正确地执行与审核,既使银行承受了高风险,也导致当事人遭受巨大损失。以下将从业务流程的各个阶段分析其中所暴露的内控问题。

  (一)业务申请受理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三条:“在委托贷款业务受理阶段,公司业务部门应对委托人/借款人资格、贷款投向、资金来源的合规/合法性等进行综合审查,与委托人、借款人商定委托贷款合同条款及业务操作流程,提出初审意见,报风险管理部门。”在业务申请办理阶段,银行从业人员应准确判断业务类型,并按照相应的业务流程进行办理。根据本案中对业务的描述可以断定,该项业务为委托贷款性质的中间业务,应先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商定贷款利率、期限等要素,后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并由委托人向银行提交《贷款委托书》,银行再对业务进行受理审批。而本案中当事人刘某先在银行开户存入资金,后与银行签订《账户委托管理协议》与《保证兑付本息承诺书》,这样的业务流程并不合规,银行不应进行受理。

  在风险管理方面,银行也缺乏必要的措施来控制业务风险。与客户签订《保证兑付存款本息承诺书》,实质上将所有的贷款风险转移到了银行,一旦项目方无法偿付贷款,所有的损失将由银行承担;而委托贷款业务是银行的一项中间业务,银行作为第三方对贷款的收回仅起到协助性作用,并不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可以说,正是由于该项业务没有依据标准的流程,才导致银行承受了巨大的风险。

  (二)业务的办理过程

  银行人员在业务的办理过程中也暴露了如下内控问题:第一,缺乏业务办理与审核的权责分离。在本案中,银行行长带领当事人办理开户存款等流程,又与其签订托管协议并接受了所有账户资料,可以说是充当了业务办理人之一;然而作为支行行长,他亦对银行业务负有最终的审核责任。在签订说明书和承诺书时,该行长目睹了盖假公章的情形却未制止住,说明当业务的办理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时,很难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业务办理中的问题与风险。第二,缺乏审核签字人与盖章人的权责分离。出现说明书和承诺书上的假章问题,说明银行的盖章人与签字人没有做到有效分离,应由专人分别保管和使用银行印鉴。任何文件需要盖章和签字时,应由盖章人负责银行印章被真实完整地盖在文件上,而签字人只对其签字负责。第三,审核流程存在漏洞。本案所涉及业务的审核流程仅由银行行长一人把关。很显然,这样的做法既没有有效地防范风险,又使重大合规问题没有被及早发现。像这样涉及巨大金额的业务,应至少建立起三层复审批机制,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业务的风险问题,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业务办理的操作问题,最终由银行行长进行审批。

  (三)业务的后续复核

  当业务办理完毕后,银行合规部门应对业务进行复核。相关人员可依据业务单据与记录进行至少两方面的复核:第一,流程的合规性审核。该复核应重点关注所受理的业务类型是否与相应的业务流程相匹配。第二,操作合规性审核。该复核应重点关注业务办理的操作要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在本案中,银行是否已经对这项疑点众多的业务进行了充分复核尚不得而知,但至少说明客户并没有接到银行对有关业务的及时告知,其受到的巨大资金损失,银行也应对此负一定的责任;到兑存日时银行才发现所盖的银行章为假章,说明并没有专人对该项业务进行复核。

  文 陈皓 高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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