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就该重新规定纳税基数吗?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纳税基数,滞纳金,地税
  • 发布时间:2015-08-05 14:45

  笔者关注“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申请再审”一案,是从今年初开始的。此前的2015年2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了提审此案的行政裁定书。随后,最高院又于6月初发布了将于6月29日开庭审理的公告。开庭当日上午,最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涉案当事人围绕广州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的主体资格、税务机关能否在拍卖价格之外另行核定应纳税额、如何认定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税款时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对本案再审结果的预测

  自从看到最高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行政裁定书》决定提审此案开始,笔者就预测到此案结果了,再加上这次看到最高院开庭所审理的几个主要事项,笔者更坚定了自己的预测。

  此案的再审结果肯定将是——被告税务稽查局败诉。要问原因,很简单,此案或许“主要证据不足”或许“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总之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至于最高院对此案的审理结果,将有两种:一是直接作出终审判决,首先是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以及原税务处理决定,同时直接作出相应裁判;二是发回重审,在裁定撤销原二审判决的基础上,裁定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如果是第一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自宣判之日起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原告和被告均没有上诉权。如果是第二种方式,原二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再作出终审判决,而判决结果,也是可以想象的。

  以笔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此案将在下次开庭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终审判决。此案将随着审判长的一声法槌而宣告终审结束。媒体称此案是《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由最高院提审的第一案,也是建国以来由最高院提审的税务行政诉讼第一案。因而,此案在全国的关注度和影响力也是第一的,并将载入共和国的法制史。

  此案背景以及再审缘由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此案所涉税务案件为广州市2010年度地税十大稽查案件之一。2004年,广州市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其自有房产。根据拍卖委托合同的约定,竞投者须缴拍卖保证金港币6800万元。后只有一家公司参与拍卖并以底价1.3亿港元竞买了上述部分房产。

  被告即被上诉人税务稽查局检查发现原告上述情况后开始进行调查。被告向房屋管理部门查询了2003年至2005年间使用性质相同的房产交易档案材料,收集当时的市场交易价值数据,并与原告委托拍卖的房产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分析,认定原告委托拍卖房产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被告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原告以1.3亿港元将房产出售给他人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并根据调查收集到的原告委托拍卖房产的周边房产交易价格:写字楼为5500~20001元∕㎡、商铺为10984~40205元∕㎡、地下车位为89000~242159元∕个的市场情况,考虑到原告的房产是整体拍卖,价值可能会比正常交易价略低的情况,以当时市场交易价较低的停车位85000元∕个、商场10500元∕㎡、楼宇5000元∕㎡的价值核算,核定原告拍卖房产的价格为311678775元,应以此为准缴纳营业税及堤围防护费。(未完待续)

  文 段文涛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