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电子发票管理体系的流程机制
第一,再造发票管理流程。要实现对发票信息的及时采集、比对、利用,就必须再造发票管理流程,使发票信息相互比对形成闭环。
通过对发票本质的分析,可以看到,发票首先是商事凭证,是归纳税人所有,因此,只要记载信息完整,纳税人是完全可以以任何交易双方认可的形式出具发票。其次,发票关系是附着在交易关系之上的,发票是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凭证,因此发票关系更主要是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征纳关系规范的只是要求纳税人如实地申报交易信息,即发票信息。最后,发票信息才是发票管理的核心。
因此再造发票管理流程,首先要使发票的主体回归到交易双方,通过设计交易双方相互制约的机制和流程,使发票信息与真实交易信息一致。其次,完善交易双方发票信息的采集,通过建设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变被动采集为主动采集。最后将采集到的信息反馈给纳税人,促使其调整纳税申报行为。
税务机关的角色由此变为发票关系中的权威仲裁者和纳税服务的主动提供者,从而真正使税务机关从大量繁琐的发票日常管理中解脱出来,将发票管理交由交易双方以约束机制以及处理能力强大的管理信息系统来完成。
第二,管理体系相应规范。对发票开具方和接收方发票关系流程的规范。为了规范发票开具方与接收方的关系,开具的发票应该符合无误和无伪两个要求。
“无误”要求发票信息真实、完整记载交易的情况。因为交易双方对交易细节都是有比较清晰的把握,作为交易参与的一方,对照真实交易情况可以很容易判断鉴别发票信息是否存在失真情况、信息是否完整无缺。
“无伪”有两点要求。一是发票本身为真,受票方可以凭此满足抵扣税款、税前列支等财务、税务要求;二是发票出具后,出票方不可抵赖,即受票方后续凭发票主张权益时,出票方无法否认和抵赖受票方所持发票是其所原始出具。如果电子发票的数据电文文件由开票方直接产生并传递给受票方,作为电子发票的受票方,无法要求其具备足够的技术能力和手段来鉴别电子文件的真伪,将存在是否真实、是否被篡改的问题。
在闭环式电子发票管理模式下,发票真伪的监督工作可以交由发票的受票方来承担。而且其鉴别发票真伪的方式也非常简单,可以交由统一的第三方电子发票管理平台。受票方只要查询确认自身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发票账户里是否有这一条发票信息,发票内容是否真实即可。
开票方与受票方只要发票账户的记录发生改变,而且明细信息符合实际交易,就可以确认发票关系发生。类似于银行汇兑账户,只要收款人和付款人的银行余额发生变动,金额符合双方事先的约定,就可以认为支付关系完成。而以前的纸质发票,是类似于现金交易,即使收款人收到现钞,还存在假币的风险,在支付的安全性与便利性上,尤其在大额支付的情况下远不如银行账户汇兑。开票方与受票方只要发票账户的记录发生改变,而且明细信息符合实际交易,就可以确认发票关系发生。类似于银行汇兑账户,只要收款人和付款人的银行余额发生变动,金额符合双方事先的约定,就可以认为支付关系完成。
发票的受票方只需要查询自身发票账户的记录和明细信息,就可以完成发票开具的监督和发票真伪的鉴别工作。不同税务机关独立于交易,需要花费成本确认交易信息,受票方作为交易的一方,完全掌握交易内容细节,对发票内容的真实性是很容易判别的。如果受票方在账户中没有查询到发票信息,则开票方的开票行为始终没有完成。因此,通过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发票账户的设立,完全可以由受票方来监督开票方的发票开具行为。
不过,上述流程存在几个问题。一是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如何建立,二是发票使用者的账户如何开立、管理,三是如何促进发票受票方积极主动地查验发票。
电子发票的规划建设是电子税务局的一个重要业务支撑,因此在未来的税务信息化建设中,应该重点考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建设问题。目前各省建立的网络发票平台,就初步具备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一些功能。
文 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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