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一点想法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互联网金融,P2P,投资
  • 发布时间:2015-08-05 15:12

  7月18日,由央行等十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对互联网金融这一产业的首次正式认可与肯定,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初步阐释与鼓励。此前几年我们数次提到金融创新,但是到底何谓金融创新事实上一直没有一个让大家普遍认可的革命性举动或产品。而互联网金融这两年突然冒出,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影响面大,甚至成为一个产业,可以说是成为金融创新的标志性产品,这其实就是虽然出现一些“野蛮生长”、“跑路事件”等问题,而监管机构并未全面否定互联网,甚至是容忍其发展再观察的原因,也是官方文件迟迟未出的根本。而此次,《指导意见》出台,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事实上就是相关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整体发展的肯定。“瑕不掩瑜”其实是目前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的整体评价。

  但是关于互联网金融各细分领域下一步如何健康发展,单凭《指导意见》显然还远远不够。根据《指导意见》,在监管职责划分上,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重点在于P2P,也就是个体网络借贷这块,此前的“野蛮生长”,“跑路问题”也主要指的是这。由于P2P目前相对成熟,参与企业众多,更与老百姓的日常理财密切相关,因此,影响面相对很大,在外界眼中,几乎就是互联网金融的代名词。

  因此,对这块如何具体监管,大家关注很高,从《指导意见》的内容来看,显然还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如将P2P平台明确定位为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那么到底谁负责?是理财投资者自己承担损失,还是2P平台应当承担损失?这其实就是我之前提到的一个观点,即P2P投资者在经历过平台风险之后,将面对项目风险问题,也就是说,大浪淘沙之后,平台风险逐渐淡去,出现一些品牌信誉度高的平台,大家在这些平台上理财投资,这时会面对许多借款项目,那么如果项目出现问题谁负责?如果平台只仅仅是信息中介,那就是意味着平台不必为项目承担风险,那如果一些“借款”项目出现问题怎么办?如果是虚假项目又怎么办?看起来很具体,但是对投资者这又是投资所随时面对的客观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P2P归银监会来管,因此,这块实际是对银监会最大的考验,这可能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最大的难题,因此银监会责任巨大,可能也压力最大。P2P这个问题解决了,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可能也就解决了,而P2P问题解决不了,即便其他方面解决了,监管效果可能都会打折扣。

  有消息称,P2P的草案已经基本完成,目前处于检验细则是否有效的阶段,将选择合适的时机推出,也有说可能在年内落地。无论怎么样,P2P的监管意义重大,甚至涉及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老百姓心中的影响,希望监管者能从企业经营者以及投资者多角度来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让P2P这块真正走入寻常百姓家,让其变为老百姓介于储蓄、股市之外的第三条常规理财投资通道。

  文 罗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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