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再升级 今年可减5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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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13 14:18
面对低迷的经济形势,促进有效投资、推动产业升级,成了政府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9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决定,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随后,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9月25日税务总局又发布相关公告,明确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执行口径有关问题。
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此专门向媒体做了解读。据预计,实行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后,今年将减税约50亿元。
加速折旧多重利好
据介绍,去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面临下行压力,投资增速放缓,企业投资动力不足,制约了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2014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今年9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做出决定,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这次政策调整受益面更广、惠及企业更多,预计今年将减税50亿元。这对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具有重要意义。”上述负责人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向记者介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相当于国家向企业提供了一笔免息贷款,这对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核算负担等能发挥积极作用。“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使企业降低成本,延缓缴纳所得税,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减负效果尤为明显,将有效降低大众的创业成本。”王雍君表示。
业内人士进一步解释称,加速折旧主要是使早期的折旧金额增大,晚期减少。由于折旧加大,企业利润降低,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就减少,早期可以少缴一些税。虽然税费总值不会减免多少,但时间上有优惠,对企业来说,现金负担会改善很多,像刚投产的项目,折旧金额比较大,就不用缴那么多税,在后几年再缴税,而后期缴税能力更强,这就相当于递延纳税了。
另有专家表示,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那部分价值。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常常十分激烈,企业迫于竞争压力而不得不把许多设备和机器提前报废,这就会形成大量的无形损耗。
“减少这种无形损耗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唯一方法,就是加速折旧。这不仅可以使企业避免损失,还能尽快收回资金,使企业有充足的资金购置或开发新型设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经营发展的后劲。”专家称。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则认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在短期内有助于“稳增长”、改善企业现金流等,但更重要的是推动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高新技术开发,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新政策将激发相关领域的投资,比如,机械行业可以通过加大技术改造,生产出质量更高、国际竞争力更强的出口产品。”他称。
税收免除力度很大
去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以及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以及6个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固定资产,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据了解,2014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给出优惠政策的6个行业是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特别是对生物、计算机等产业实行加速折旧方法,意味着政策在减税的同时,希望对调结构进行引导,加大对创新、技术改造支持和对战略新兴产业扶植。
在今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再次发文,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调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最新优惠政策。
据悉,新的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通知》还特别强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分析人士称,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合计年限法等。其中的双倍余额递减法属于加速折旧方法,可以在资产使用前期多提折旧,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税款。
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表示,现在会计准则没有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限制,很多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为了图简单,仍然依照单位价值2000元的标准来执行。《通知》和《公告》出台后,现在只要原值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就可以执行税前扣除标准,税收免除力度很大。
小微企业给予特殊优惠
为解决具体操作问题,9月25日,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有关政策的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税务总局上述有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公告》规定,在具体认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即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行业为主营业务,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不含)的,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避免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时发生歧义。第二,在计算时应使用新购进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的那一年的数据。第三,以后年度收入占比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对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新”字从以下三方面来把握:一是2015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才属于新购进固定资产;二是纳税人购买的固定资产可能是新生产的,也可能是卖方已使用过的,但从购买人角度看,这些固定资产均属于新购进的,均适用加速折旧政策;三是从取得方式上,固定资产可能有外购的,也有自行建造的,因为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
有关负责人强调,“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购买时点的确定也有所差别。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鉴于小型微利企业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特殊作用,这次政策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企业在购置使用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在以后年度可能不再符合标准。《公告》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当年购置固定资产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即使以后年度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也不再调整。”该负责人称。
有些纳税人可能会出现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与财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同,产生复杂的纳税调整,加之一些固定资产核算期限长,会增加会计核算负担和遵从风险;一些上市公司、企业集团等出于公司年度业绩披露或经营效益考核需要,选择实行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也不高;此外,对亏损企业和享受定期减免税额的企业,选择实行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意义不大。因此,《通知》规定,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优惠。
此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很多项,对一个企业来说,可能符合多个加速折旧政策。鉴于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为此,《公告》规定,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本报记者 沈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