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按5%征收车购税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乘用车,车购税
  • 发布时间:2015-10-13 14:35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纳税人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527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策和征收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1)国产轿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2)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3)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4)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通知》规定,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购置符合《通知》规定的车辆,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4年第53号公告)执行。

  此外,税务总局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依托车购税征收系统,加强审核、确保政策执行到位。要严格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价格证明的开具时间,准确比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车辆合格证明上的排气量等技术参数,界定减征范围,确定适用税率。

  据了解,此前1.6升及以下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7.5%。

  (记者 唐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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