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协专委会发布坏账准备相关专家提示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注册会计师,财务报告,坏账
  • 发布时间:2015-10-13 14:27

  日前,北京注协专家委员会发布2015年第2号专家提示:《对坏账准备的相关考虑》。

  北京注协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认为,坏账准备的确认和计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坏账准备对财务报告是否有重大影响,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执行切实到位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此,北京注协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针对坏账准备的审计做出相关提示。

  在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上,《专家提示》指出,对于应收及预付款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实务中,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款项范围一般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

  在坏账准备的审计要求上,《专家提示》指出,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基于对应收款项可收回性的评估,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需要管理层做出判断和估计。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识别、评估和应对坏账准备会计估计的重大错报风险,对管理层做出的判断和估计进行复核。

  在坏账准备政策的检查中,《专家提示》建议,注册会计师应检查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是否合理;关注公司估计现金流量所采用的方法与假设的合理性。

  对于采用组合方式计提减值的款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划分组合的依据和采用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是否合理;关注公司对预计资产组合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和假设是否进行定期检查,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损失预计数和实际发生数之间的差异。对于组合的分类,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的分类标准,将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在一起。对于组合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公司应当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结合现时情况估计组合中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

  在减值迹象的检查中,《专家提示》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应收款项检查时,应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以下七项减值迹象,如存在,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账务处理: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无法辨认一组应收款项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应收款项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应收款项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债权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其他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对于坏账准备计提适当性的检查,《专家提示》建议,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的审计程序,以检查公司坏账准备计提的适当性。

  对于坏账准备附注披露适当性的检查,《专家提示》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公司坏账政策披露的恰当性,检查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及金额标准披露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检查组合类别、范围及风险特征披露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是否按具体组合的名称分别填写确定组合的依据和采用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同时,注册会计师还应检查附注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披露要求,关注是否存在“单项金额重大(或单项不重大)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如果存在,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将其归类为一组合,披露该组合的性质,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应检查附注中是否披露了“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明细情况;对于应收款项的账龄划分,根据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检查其是否恰当披露。

  对于集团公司坏账准备的考虑,《专家提示》指出,应收款项的组合分类和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会计估计,集团内部各公司应根据自身应收款项的实际情况,对组合分类和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作出判断,不应机械地采用集团统一的分类及计提比例。

  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对集团内不同组成部分之间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差异的合理性予以关注,考虑能否通过所处行业、商业模式、客户群及其信用风险特征的差异等方面的客观证据和合理判断,对该差异予以佐证。

  对于预付账款坏账准备的特殊考虑,《专家提示》指出,“预付账款”为核算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在存在减值迹象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进行减值测试。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公司预付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适当性,分析预付账款账龄及余额构成,检查一年以上预付账款未转销的原因及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无法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部分是否单独测试计提预付账款坏账准备。对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的款项是否转为其他应收款核算,并按其他应收款坏账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北京注协专家委员会同时提醒,本《专家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记者 郝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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