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开征突发环境事件税的几点思考

  • 来源:时代金融
  • 关键字:计税依据,税收征管,突发环境
  • 发布时间:2015-10-29 17:19

  【摘要】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环境保护税的出台已日渐提上日程。而在环境污染中,突发环境事件是不容忽视的方面,因此,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税,必须同时得到出台。本文对突发环境事件税的必要性及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计税依据提出了合理分析,最后对其他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补充。

  【关键词】突发环境事件税 计税依据 税收征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问题不仅会造成经济的直接损失,还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建设带来严重影响。突发环境事件作为环境问题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具有瞬间爆发、破坏力大、恢复期长等特点。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和研究,我国已具备适时开征环境税的条件,我国政府已就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对全社会展开了征求意见稿,而突发环境事件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在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时应给与充分考虑,本文主要阐述了突发环境事件税的必要性及原则,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税计税依据的选择展开了分析,最后就其他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补充。

  一、突发环境事件税的必要性及原则

  (一)突发环境事件税的必要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的、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它具有瞬时发生、长期积累、破坏力大等特点。突发环境事件分为自然因素引发和人为因素造成两大类,由于前者属于不可抗力造成,因此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畴,本文仅研究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近年来,我国突发环境事件频发,不仅对我国财产安全、公民生命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更是对我国生态环境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破坏,给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鉴于此,在设计环境保护税的过程中,必须将突发环境事件税考虑在内。

  (二)突发环境事件税的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税在设计上必须遵循公平课征、专款专用、税收调节性的原则。

  1.公平课征原则。目前,我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主要采取罚款的形式,由环保部门完成,存在着罚款金额偏低、罚款数额远低于事件对环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况。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不同级别的环境事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不同。按照税收的公平原则,污染程度越大,则税收负担应越大。

  2.专款专用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巨大而持久的,应采取措施对生态环境进行积极的恢复和重建,这需要稳定的经费来源。而通过对事件主体征收突发环境事件税,一方面实现“污染者当责”,另一方面该税收收入为生态环境的恢复提供了财政支持。通过征收突发环境事件税,将取得的财政收入依据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该环境事件的专项治理,从而实现生态环境的早日恢复。

  3.税收调节性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破坏是短时间内发生的,而对环境的修复和治理却可能是长期的。因此,对于突发环境事件税的纳税人不仅要在事件发生当前就造成的损失情况承担税收责任,更要对后期环境治理的经费支出负担相应的税收责任。因此,突发环境事件税应考虑到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长期影响,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职能。

  二、突发环境事件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环境保护税法意见稿中将计税依据按照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进行分类,以污染当量数或排放量进行确定。而突发环境事件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大、带来严重经济损失、造成众多人员伤亡。突发环境事件在短时间内造成巨大损失,而恢复治理又是长期性的。鉴于此,突发环境事件税的计税依据不能简单的概括为污染当量数或排放量,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系数确定应纳税额的大小。而在后期的恢复治理中,则应根据生态恢复治理费用的大小,按照一定的系数分期确定应纳税额的大小。系数的确定应按照公平课征的原则,以事件的严重程度(即“等级”)确定,等级越高,事件越严重,则惩罚系数越大。①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技术部门确定的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赔偿金额,则计税依据=(经济损失金额+人员伤亡赔偿金额)*惩罚系数(惩罚系数>1),实行一次课征制。在后期的环境治理中,根据每期的生态恢复治理费用,则计税依据=生态恢复治理费用*惩罚系数,实行分期课征制。

  三、突发环境事件税的补充和完善

  (一)技术手段方面

  突发环境事件税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赔偿金额和生态恢复治理费用等为计税依据,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和专家人员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对金额进行合理、公正的确认。将突发环境事件税的征收及使用情况及时向纳税人等进行公布,以保证税款的顺利征收。

  (二)税收征管问题

  突发环境事件税的主要功能在于矫正纳税人的污染行为,促进其节能减排等积极行为的发生,以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频率。随着纳税人环保意识的增强,突发环境事件税的税额将不断减少。因此,应建立充分的监测机制,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动态调整。

  注释

  ①郭聪聪,关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思考[J],特区经济,2014年9月.

  参考文献

  [1]计金标.公平视角下环境保护税若干问题探析[J].税务研究,2014年第352期.

  [2]刘雁铭.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立法研究[J].江西理工大学研究生论文,2014年6月7日.

  [3]郭聪聪.关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思考[J].特区经济,2014年9月.

  [4]任雅娟.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难点分析[J].生态经济,2015年7月.

  张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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