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奖励可分期缴税 业内呼吁加大减税力度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股权奖励,分期缴税
  • 发布时间:2015-12-02 09:13

  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简称《公告》)。《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股权奖励计税价格和应纳税款的计算、转增股本政策适用范围、备案手续办理和代扣代缴等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告》是对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进一步细化落实,也是税务机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将使分期缴税政策更具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

  股权激励日益流行

  据了解,股权激励名义上是企业对职工的激励、奖励或补偿,实质上可以看作是一种以股份方式支付的职工薪酬。企业股权激励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三种方式。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员工一项权利,使后者可以在未来约定的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都能实现员工利益与企业捆绑,从而激发其工作热情,但它们又有各自的特点。”业内人士介绍,“对于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员工都是从公司股票升值中获益。二者的区别是,员工在行使股票期权时,要先购入股票,再卖出获利;行使股票增值权时则可以直接对股票升值部分要求公司兑现。对于限制性股票,员工一般只需以象征性的低价购买,但只有当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规定条件,才可出售股票。”

  为鼓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明确有关税务问题,2005年3月,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布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这两个文件规定了股票期权所得的具体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是一系列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基础,之后的相关税收法规以及对于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规定,都以此为延伸。

  此外,2006年1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上市公司建立并实施股权激励进行规范。

  10年来,股权激励在A股市场逐渐流行。2006年,43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2007~2010年经过了一段低谷,之后在2011年实现翻倍,达到84家;2012年达115家;2013年、2014年分别为153家和154家。截至2014年末,已有682家A股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

  从整体上看,A股上市公司普遍采取成本较低的股票期权激励模式,并偏爱在股市周期低点、公司股价低估时推出。其中,中小板和创业板民企是绝对主力。“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解决管理层和股东利益一致性问题,并能持续、有效地促进上市公司价值和业绩的提高。”上述业内人士称。

  进一步明确税务处理

  根据规定,员工从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中获得的收益,是因其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其中,股票期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股票增值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行权日股票价格和授权日股票价格的差额;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相对复杂,是员工手中股票的获授日市价与解禁日市价的平均值,再减去员工购买该批股票的成本。

  值得一提都是,员工在行使股票期权后,转让已购入相关股票且获得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税;期间若因持股而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前述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规范政策执行口径,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手续,《公告》对股权奖励计税价格的计算、备案手续办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规定,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在计算税额时,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应平均分配到员工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长于12个月按12个月进行计算。

  此外,《公告》还提出了转增股本新规。据了解,与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不同,员工在获得转增股时无需支付费用,因而按现行有关规定,其在获得股票时便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一些资金并不宽裕的技术人员来说,从企业获赠股份本该高兴,但尚未获得实际收益就要缴纳巨额个税,却又让人头疼。”业内人士指出。

  201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委于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了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税的政策,即技术人员获得的奖励性股权,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今年10月21日,国务院会议决定,将该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对此,《公告》明确,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税。

  业内期盼税收减免

  但在业内人士看来,我国对于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仍有较大改进空间。近日,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便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员工的股权、期权奖励个税太重,应该给予减免。

  周鸿祎表示,“像360这样的互联网公司,基本实现了全员持有股票或期权。在我看来,他们不是员工,而是公司的合伙人,是创业者。他们有了股票,有了期权,有了主人翁意识,就会特别积极地为企业创造未来。互联网公司发展迅速,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员工愿意加班,勤奋工作。如果没有期权和股票作为激励,员工不可能有这样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这个企业不可能发展很快。”

  他指出,初创企业要发展,必须不断引入高端人才、专业人才,但这些人才在大公司里拿着丰厚的薪酬,初创企业根本给不起。这些高端人才降薪加入初创企业,授予期权或股票之后,他们将在几年之内忍受这种低收入。

  然而,按现有法律规定,企业员工出售期权所获得的收入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初创公司发展到后来成功上市了,员工卖了期权后赚得一部分收入,国家把这部分期权收入和员工月工资收入加在一起,可能会征收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

  “虽然员工一次性出售期权股票赚了不少钱,但他其实在前5年甚至10年内一直拿着很低的工资。而且,企业授予员工股票和期权奖励,都是具有限定条件的,就是说一年只能出售一部分,四五年才能出售完。如果公司股价跌了,员工赚不到什么钱,之前长期的较低工资也算是白忍了。因此,希望国家对期权等远期激励收入适当给予支持,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周鸿祎表示。

  周鸿祎认为,改革开放30多年,出现的几波发展红利都是因为当时国家的政策环境较为宽松。尤其是从1984年开始,中国出现一个大的创业潮,诞生了联想、华为、万科等著名企业,这也是制度改革带来的结果。“1990年之后,我们这群搞互联网的年轻人敢辞职下海,也是政策对待新生事物采取支持的态度。今天互联网的繁荣局面,根本上讲就是当时宽松的环境决定的。”

  周鸿祎认为,今天的红利仍然在强烈希望改变自己人生的年轻人身上。所谓经济发展软实力,本质上就是年轻人的创造力。“但能不能真的产生红利,就看制度环境,就看行政、法律等方面是如何地引导、激励、扶持了。”

  本报记者 沈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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