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农民资金互助社违规投资引发倒闭潮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违规投资,银联合作社
  • 发布时间:2015-12-02 09:53

  2006年,出于解决农民贷款需求的目的,江苏盐城市进行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试点。这一中国版的“穷人银行”广受农民欢迎,在盐城各乡镇遍地开花,也吸引了来自全国的众多参观者。

  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因部分合作社违背服务“三农”的初衷,挪用资金投资失败,引发储户挤兑潮,盐城一大波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倒闭。随之而来的巨额资金窟窿、农户上访等问题,让“盐城模式”从当地政府极力推动的香饽饽,变成了烫手山芋。

  11月15日,记者看到,盐城银联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大门紧闭,卷闸门上落满灰尘。“都关好几年了,拖欠了农户几千万的股金。”受损储户严春元称。在这里,有人在一家做了13.5万元存款,他急需这笔钱给家人治病。

  “农民自己的银行”

  资料显示,银联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其业务范围包括:在盐城市南洋经济区庆丰村范围内吸收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向本社社员投放互助金,其开办资金为50万元,法人代表为当地人蔡泽中。

  当时,这家合作社打出了“农民自己的银行”的口号,不遗余力地造势宣传,称“合作社受国家法律保护,得到了盐城市政府的支持”,大厅里还展示有盐城市主要领导鼓励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批示。

  据了解,银联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一般的商业银行无异,但支付的利息要高很多。严春元回忆称,当时商业银行存款年息约为3%,而银联合作社一开始给储户承诺的年息为6.48%,后来更是涨到10%、12%。

  银联合作社成立后,严春元便成了这家合作社的“业务员”,老百姓一般都称其为吸储员。严春元说,银联合作社的吸储员大部分都是村干部,“也不是正式的,群众有钱找过来,我们就顺便帮忙存过去。”

  银联合作社为鼓励这些业务员吸储,实行现金激励:吸收存款达到30万,业务员每月能拿到400多元的工资;30万以上,除了工资外,还有额外的奖励。“有业务员一个月拿到了近8000元的收入。”严春元说。

  “高收益”的刺激,也让当地农户纷纷将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取出,存入银联合作社中。仅仅通过严春元介绍,当地农户存入该社的资金就有160多万。

  当地政府的资料显示,至事发前,银联合作社吸储达7100多万,涉及储户3500多户。

  严春元还称,因为有政府鼓励,在当地的小镇上,就先后有5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立。这些合作社卖力宣传,大红的横幅挂得到处可见,热闹非凡。

  “盐城模式”红极一时

  据悉,在盐城一百多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中,2010年成立的银联合作社,只算是后起之秀。当地的第一家互助合作社,早在2005年由盐城阜宁县硕集镇5位农民注册成立,被称为盐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原型。

  2006年初,盐城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硕集镇这5位农民的“创举”,并下发文件,要求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当年10月,在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该市正式开展试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而这背后,是商业银行投向“三农”资金的减少以及手续的繁琐。盐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说,近年来,商业银行追求最大效益,“弃农”现象比较明显,投向农村、农业的资金越来越少,特别是农民急需的小额贷款,因为审核成本大、效益低,商业银行一般不太愿意涉猎。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出现,正好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它利用地缘、人缘的优势,吸收农村闲散资金,实行小额投放为主,农民贷款无需抵押、无需担保,存贷方便快捷,这极大地满足了农民生活、生产和创业的需求。

  对此,当地一位养殖大户称,此前他为了5万元贷款,跑了多家商业银行,手续很繁琐,而且即使放款,也是几个月之后。有了合作社之后,借款就方便多了。

  上述工作人员介绍,10位农民联合起来,具备一定条件后,即可向县(市、区)农经部门申请成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获批后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合作社只能在社员内部吸储,投放也被限制在社员内部,利息参照国家法定利率,年终按照经营情况进行分红。

  2007年7月,盐城市下发文件,在全市范围内扩大试点。数据显示,到2014年,盐城全市已有138个资金互助合作社,吸收20多万户农民入社,吸纳社员股金和互助金24.08亿元,累计向38万农户(次)投放150亿元。

  渐渐地,盐城各地蓬勃开展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受到广泛关注,前来参观学习、取经者络绎不绝,“盐城模式”因之走红,在全国多地得到推广。

  挤兑引发倒闭风波

  按照预期,被各方看好的中国版“穷人银行”应该走得更远才是,但包括严春元在内的很多储户,都没想到会出事。

  2013年元月,听闻附近几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倒闭了,严春元匆忙赶到银联合作社门口,才发现现场挤满了前来挤兑的储户。面对情绪激动的储户,银联合作社工作人员无奈告知,合作社资金链断了,无钱可兑。

  盐城市相关政府部门随即调查发现,银联合作社将其9成以上的农民互助金,投入到安徽天长市一个房地产项目上,出资金额达1.2亿多元。而按照盐城市的管理规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资金不能投向非农产业,只能投向本区域内的农业。在实践中,这些合作社严重走偏,脱离了为农民服务的轨道。

  据了解,盐东镇新洋合作社是南洋经济区第一家倒闭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这家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4月,出事时账内外农民存款高达1.46亿元,涉及近5000名储户。该社只有小部分资金用于农村业务,大部分资金投向串场河大桥、安置房工程等非农领域。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这些投资未达预期收益,致使资金回笼困难,到期存款无法及时汇兑,引发集中挤兑。

  接着,挤兑潮迅速蔓延。当地的瑞鑫合作社、东城合作社、东南合作社、环保产业园合作社、银联合作社等先后被波及,它们形如多米诺骨牌,一个接一个倒闭关门,留下一个个少则数千万、多则上亿的“大窟窿”。

  记者调查获悉,南洋经济区成立的24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中,总共有9家关门歇业。

  盐城市相关部门不肯透露该市到底有多少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倒闭。该市市委农办一位部门负责人只是称,“确有少部分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大部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运转正常。”

  几乎与之同时,在连云港、南京等地,亦出现多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倒闭现象,公众对“盐城模式”的质疑达到顶点。在不少人的眼中,这些合作社异化为一个融资平台,农村的钱不断被吸纳上来,大量流向非农产业,显然违背了它们成立的初衷。

  错位监管下的“两套账”

  事实上,在2013年元月倒闭风波出现之前,盐城市政府对此已有所警觉,曾多次召开会议,要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并出台了联网监管制、利率严控制等十项制度,希望规范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成长,为其创造较好的金融环境,但收效甚微。

  政府严管之下为何还是出了问题?对此,南洋经济区委农办的一位领导介绍,倒闭的合作社均做了两套账——账内资金应付检查,账外资金则悄悄投向非农领域,因而逃脱监管。

  盐城市委农办一位部门负责人则称,农办人员不是专业的金融管理人员,加之部门人手紧张,要让他们去监管一个金融组织运转,实在是有些勉为其难。

  银联合作社有关负责人也证实,合作社的确有两套账存在。银联合作社没有将钱用在当地农业,而是投资了安徽天长市“上城风景”项目。因合伙人涉嫌诈骗,该项目2013年4月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无法按预期回款,致使合作社资金链断裂。

  政府介入后,银联合作社先后数次许下承诺,分批兑付社员存款。但兑付期限和比例一再变更,很多人至今只拿到20%。

  因涉及数千农户、数亿存款,从2013年开始,几乎每年年底,当地各级政府都不得不面临这一令人十分头疼的问题。

  很多储户认为,合作社是政府批准的,因之应该“谁批准谁监管,出了问题谁负责”。

  对此,盐城市一农办负责人对此叫苦不迭。他称,就像一个企业到工商部门登记,然后这家企业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难道工商部门也应该对此负责吗?

  “穷人银行”何去何从?

  风口浪尖之上,2013年,盐城市委农办下发文件,全面叫停新审批和登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于已有的合作社,盐城市则要求进一步规范,一方面清退不合格的合作社,另一方面压缩合作社股金和互助金的规模,一般不允许超过2000万元。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户微型创业发展好、小额短期融资需求量大的乡镇,可以控制在5000万以下。

  盐城市政府“三令五申”,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服务的对象必须是农业和农户,严禁跨区域、对非社员开展吸、贷业务。政府鼓励小额和短期贷款,要求单笔投放规模一般控制在5万元以下,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很显然,近两年来,盐城市各级政府不少精力被合作社倒闭后遗症所牵扯,相比于最开始的大力提倡,如今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发展显得格外谨慎。

  但据江苏省农业产业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4年8月发表的调查报告显示:盐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农业规模化产业水平明显提升,农民创业得到有力支持。

  与之相佐证,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去年披露,该社运营6年下来,在当地累计投放6亿元,支持了2000多户农民成功创业致富,4000多户合作社成员从中获益。

  一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股东不无忧心地告诉记者,“倒闭风波”之后,地方政府再无动力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盐城市农办一位工作人员坦陈,制约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的因素很多,最突出的问题是,其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目前,当地合作社是经由农业部门审核,在民政部门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但按照我国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两者严重冲突。

  他表示,希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作为一个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能够得到国家相关部门至少是省级层面的确认,以制定出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主体,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更好地服务“三农”,但这些都不是一个地级市委、市政府能够解决的。

  (记者 赵青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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