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个税改革旨在公平 应着重调节高收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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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2-02 09:18
日前,财政部税政司多次组织专家开会研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据悉,个税改革方案已初具雏形,财政部最快或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将改革草案上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此前,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收入分配改革的基本原则概括为:缩小收入差距,明显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实际上,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我国明确提出已有多年,但一直进展缓慢。那么,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会涉及这一问题吗?可能的改革方向又有哪些?在个税改革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难点和问题?进行个税综合征收改革的条件是否已具备?个税改革多年来进展缓慢,有着怎样的原因?就此,笔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个税需着重调节过高收入群体
自1980年我国首次颁布《个人所得税法》以来几十年间,个税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渐趋完善。1980年9月,我国正式颁布《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为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低,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此后,随着经济与社会形势发展的日新月异,个人所得税制又经历了几次重大调整。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6年和2008年,两度提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2007年,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此次个税改革,将是继2011年9月1日上调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个税起征点)四年以来的第一次调整。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收与财务管理系主任蔡昌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本次个税改革会在几个方面做出调整。
首先,有很大可能性的一个举动就是在未来把个税起征点进一步提高。这是因为,目前的个税起征点还是2011年定的,已经过了四年,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有必要对个税起征点重新进行调整。但具体起征点应提高到多少,还需要有一个商议的过程。还有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就是经过上次调整之后,原有的8000多万纳税人变成了现在的3000多万。上次提高免征额之后,纳税人的数量大幅度减少,这就使得个税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工薪税”,税收的公平性无法很好的体现出来。如何落实税收公平,这是个税改革势必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问题。
其次,在个税改革中还需重视对过高收入的调节。目前,随着多元化经济形态的发展,逐渐形成了类似资本收入、财产性收入、资源开采、财产转让收入等新的收入模式,资产所有者可以借此获得很多收益,但现行的税法却并没有将其纳入个税征收范围,是不太合理的。这些模式的出现加剧了社会上的贫富分化现象,造成的影响比较大,也阻碍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要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逐渐把个人收入的征收范围扩大,而且还应考虑到个人多种不同收入的组合。比如,纳税人的某一种收入不高,但他的收入种类比较多,就需要采取累进的方式对其总收入征收个税,取得相对比较公平的效果。
再次,此次个税改革可能要统筹考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问题。前不久,我国推行人口红利政策,全面放开了二孩,这会对“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综合征收改革”方案产生影响。举例来看,一个家庭有几个子女,按照家庭征收个税具体要如何执行,如何扣除费用等,这些都是需要有关部门考虑的问题。此外,对那些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纳税人,或其他有法定义务的、道义上的赡养人,国家也要出台具体政策,考虑对该类纳税人的个税进行扣除,以鼓励对社会做出贡献的赡养行为。不仅如此,对捐赠的扣除问题也应该会进行调整,将其纳入到一个和以前不一样的征管模式,加大扣除力度。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捐赠最多只能扣除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但现在国家为了鼓励捐赠行为,可能会放宽这个口径。如果捐赠的数额比较大,相应的扣除也会增大。
最后,个税改革还要考虑海外避税的问题。目前,我国对纳税人在境外所得收入的个税征管方面需要加强。就这一问题而言,不仅仅是提高免征额的问题,还包括对征税范围、征收模式等的调整。
针对个税改革是否会调整税率,蔡昌表示,在税率方面进行调整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即使调整,也只是对个税的某一档进行微调。上次个税调整只是将税率由九级累进改为七级累进,取消了两个档次。这次再重新测算,也极有可能是税率档次发生变化,比如是否有必要保留15%这一档等。
个税定位不准是改革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在采访中,蔡昌指出,个人所得税属于一种收入调节税,国家征收个税,一方面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贫富分化,让容易获得收入的高收入人群承担高税负,对社会弱势群体和收入较低的人则尽量给予照顾。另一方面,个税政策本身要和其他税收政策互相配合,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例如,个人房产出租,在出租过程中要缴纳流转税以及增值税,租赁所得还需缴纳个税,实际上是把整体的房产出租收入纳入到了税制结构中去,个税成为了税制结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个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还较低,以后可能会继续加大这一比例。在某些发达国家,个税在税收收入所占的比重在15%~20%左右。与其相比,最近几年我国个税在总税收收入中只占6%~7%的比重。
蔡昌解释,从国家对个税的征管来看,我国在这方面的定位并不明确,这也是造成我国多年来个税改革进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究竟对哪些人、对哪些收入进行征收,需要对哪些人实施重点征收和重点监控、核查,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可以说,我国现在并没有明确应该如何管理个税,尤其是在征管模式上,还存在很多漏洞。例如,在加强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方面,信息基础建设还比较落后,税务部门无法拿到有效的数据信息,再加上部门之间配合工作的缺失,国家就很难掌握纳税人产权变更、财产转让、捐赠等信息,无法完成整个征管过程。
他认为,加强税收征管的信息平台建设很有必要。经过改革,今后如果要按照家庭的口径来统计个税,一个家庭有几个子女、收入情况如何等,这些信息在户籍上就可以找到,但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些偏差,可能有没登记户口或者登记的信息不准确的情况存在。如果要继续推进个税改革,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这些信息还需要进一步核实。
个税改革要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
蔡昌强调,在个税改革的过程中,有几个问题要尤其重视。一是对高收入者征税。我国现在还没有找到一个更好的办法,来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情况进行监管,致使相当一部分的税基流失。二是对境外收入的监管。如何对境外收入加强监管,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可以考虑采取国际统一征收的税收合作形式。三是实行综合征收的个税制度。如果要按照家庭为单位来征收个税,就需要对基础数据和信息进行全面的整理和发掘,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和准备工作,最后才能建立起新的税制。
最后,蔡昌表示,个税改革的社会关注程度比较高,公众对此期望很高,希望通过个税能起到很多作用,例如调节贫富分化、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等。但这些目标并不是很容易就能够实现的,要看政策出台的具体情况。如果政策比较合理,就可以实现公平正义;但要调节贫富分化,个税本身还是能力有限。当然,改革要尽量让中低收入人群能够满意。
因此,蔡昌建议,应该出台比较普惠性的政策,让占比较多的中低收入人群能够从中受益。同时,要对高收入人群采取比较严格的征管措施,但也要防止“一竿子打死”,把富裕阶层全都吓跑,乃至移民国外,而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蔡昌同时强调,考虑到现在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遭遇了新常态的瓶颈,在这样的环境下,在对税收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同时,也要保持相对稳定,使税收政策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他说,个税改革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收入类型,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这才是比较适宜的做法。
本报记者 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