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推进税务行政审批提速增效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行政审批,税收征管
  • 发布时间:2015-12-15 11:2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规范和约束审批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让税务行政审批提速增效走上“快车道”,让纳税人“好办事”。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2014年以来,税务部门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截至目前,税务总局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除7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外,其余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全部清理完毕。为了更好地规范行使保留的行政审批权,实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税务总局制定并印发了《意见》,从税务行政审批的办理方式、办理时限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方面为各级税务部门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办理方式更便捷。《意见》明确,税务行政审批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申请。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申请,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

  同时,加快建立网上办理平台,今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纳税人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传电子材料或邮寄等方式递交申请材料。积极探索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办理时限更明确。《意见》提出,要推行受理单制度。税务总局制定全国统一的受理单样表,纳税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于程序简便、可现场办结的事项,要即时办结;对于需要实地调查、上报审批或其他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在受理单中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

  同时,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对有利于自主创业和增加就业等政府鼓励事项,以及老弱病残孕等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主动服务,专人负责,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办理过程更公平。《意见》要求,要制定审查工作细则,重点明确和细化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规范部门负责人以及不同职级办事人员在不同环节的审查职责。对于同一类申请事项,若申请人条件相当、情节基本相同、性质基本一致,做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基本相同。建立税务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禁止部门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

  此外,《意见》还从编制和提供服务指南、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税务部门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与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的有机衔接,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有序推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促进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记者 米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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