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协发布社会组织年度审计专家提示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社会组织,财务审计
  • 发布时间:2015-12-15 11:30

  日前,北京注协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专家委员会对社会组织年度审计发布专家提示。

  最近一段时间,国务院、民政部以及北京市政府、北京市民政局陆续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上述规范性文件及办法的实施,对促进慈善事业的公开透明、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第三方评估等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社会组织的特点及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社会组织审计业务时存在很多困惑和难点。

  提示指出,规范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审计工作,是提高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增强年度检查监管效果,确保社会组织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重要手段。本次专家提示通过对社会组织审计执业中主要热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和梳理,针对社会组织业务活动公益性判断和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等方面的问题而专门提出。

  对于“社会组织”的一般界定,本提示指出,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一般将依法在民政部门设立登记、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特征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为社会组织。

  提示指出,不以营利为目的、资源提供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是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最显著特征。注册会计师在接受社会组织年度审计业务时,应对社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的公益性予以充分关注,防止由于缺乏公益性而导致的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和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诚信风险。

  北京注协专家提示,注册会计师在对社会组织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异常、大额等交易事项;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及对社会组织有重大影响或控制的个人是否有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如有,则社会组织与该经济实体也应作为关联方披露其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作价是否公允,有无通过关联方之间交易变相从事营利活动、规避税收行为,或通过非货币性捐赠,虚增捐赠资产和捐赠收入,以符合登记机关对年检的相关规定。

  北京注协还提醒,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行社会组织审计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记者 郝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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