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3号文重压政信合作 信托三思路寻突破

  • 来源:投资者报
  • 关键字:463号文,信托,城投债,融资
  • 发布时间:2013-01-21 13:15

  “中央的文件肯定是要执行,我们也在学习领会精神,看看怎么执行,现在没法回答下一步具体怎么办的问题,肯定得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都还在讨论中呢。”针对“点刹”政信合作的“463”号文,一位中部地区的国企信托高管多少有些迷茫。

  2012年12月31日,元旦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一则由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出的《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463号文”)突然来袭,文件对地方融资平台的公益类项目融资做出了规范。与以前文件主要针对信贷类债务相比,463号文尤其针对地方政府与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业务。

  这无异是给当下正火热的政信合作信托泼了一盆刺骨的冷水。

  眼下,如何合规地开展政信业务,几乎成了信托从业者面临的最大现实问题。如今距463号文公之于世转眼已半个多月,然而大多数信托公司仍处于观望状态。

  政信合作高速刹车

  “擦边球”也难打

  “影响确实很大。”多位资深信托人士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目前看来,463号文对已成立的产品影响不大,但是,尚未成立的政信合作产品基本都停掉了。

  从今年年初开始,银行停售,项目停批,2012年疯狂了一年的政信合作信托仿佛戛然而止。

  Wind资讯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截至1月14日),政信合作信托产品仅有一款成立,即中融信托发行的“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四期”项目。

  而2012年全年,涉及政信合作类的项目高达产品总数的63.31%,共计33家信托公司参与发行,其中,中融信托、国元信托、中信信托、中铁信托、陆家嘴信托、紫金信托的发行量靠前,均在10款以上,个别公司甚至过百。

  从月度来看,2012年的政信信托成立速度自年初就开始上升,9月达到峰值,10月有所减缓,11月后继续上扬,且一直高于前十月的平均月成立水平。

  “政信类项目不是说完全禁止,只是标准抬高,很多进行中的项目该做的仍在做,只是目前成立不了新的。”一位信托公司的部门领导告诉《投资者报》记者,现在大家主要不知监管的力度有多大,如果春节过后,其他项目不通畅,不排除会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继续尝试政信合作。

  但什么是“符合监管要求”的项目,大家的理解并不一样。“每个信托公司的认定不一样,比如三令五申的‘名单’内的平台,之前有的模棱两可差不多还能做,现在看来肯定不能做了,‘名单’外的看抵押物再说。”某第三方理财公司的高管告诉记者。

  “去财政化”老调重弹

  规范城投债思路或重演

  作为统一的政策出台,463号文是首次专门针对非银行部门提出要求,但实际没有太多新的内容,大多数是重申以往的规定,只是将原有政策规定更明确、细化。

  信托实务专家唐琪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对463号文的研读我们不难发现,其更多是对之前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号文’)等要求的重申和强调,主要体现在严禁违规集资、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等五个方面,这些‘去财政化’的内容在19号文中实际上已有过明确要求。”

  而463号文所体现的“去财政化”与城投债的早期规范过程亦有相似之处。

  “应收账款质押是当年城投债增信的主要方式之一,而此前发行的诸多政信合作信托产品中,也都采用了信托资金受让应收账款、地方财政承诺还款、人大出具相关决议将还款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这些方式。”

  唐琪认为,“城投债”的“去财政化”规范思路值得信托从业者注意。

  在2010年6月发布的19号文明确要求过“坚决制止地方政府的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后,同年7月30日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即明确界定“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自此,财政增信在“城投债”的发行中开始退出,而其后城投债则一般采用土地抵押、第三方担保等增信措施或者无担保的信用债发行方式。

  政信合作项目仍可进行

  业务方向调整有三大思路

  “平台公司的债务风险要在公司内部消化”已成为业内共识,那么,信托公司如何继续政信合作项目?

  “虽然政信合作的项目种类收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被叫停,但一些BT(建设—移交)项目和园区之类的非完全公益的项目仍可以继续;项目的增信措施向土地抵押和非政府机构担保靠拢。”启元财富投资分析总监汪鹏表示。

  “一般来说,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的区别是,前者涉及财政补助,后者是老板在经济活动中赚钱。”北京凯世富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乔嘉向《投资者报》记者介绍。

  公益性项目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即便是公益性项目也有具体协议,比如政府回购等条款,其实是变相依赖财政。

  “风险暴露并不等于风险爆发。长久来看,国家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国家重点持续建设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哪怕项目就算是带地方政府回购协议的,本身带利润也是可以的,但以前大家不是很在乎带不带利润。”乔嘉说。

  虽然从泛资产运作的角度出发,信托公司应对463号文从技术上看并不是太复杂的事情,但从市场化的发展思路来看,“绑架政府信用”的模式并不利于行业长久健康发展。

  对此,长期从事信托实务指导的唐琪表示,可从三方面进行业务转变。

  首先是将风险控制要点从“关注当地财政实力”向“对融资主体实力和当地财政实力的综合评估”转移。

  “之前的架构设计,风险控制单一锁定地方财政的还款能力,随便找一个壳,平台公司好坏无所谓;现在不一样,壳的还款能力更重要。”唐琪表示,463号文中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的担保协议,这使当下流行的政府信用增信的操作模式自然受阻。

  其次,当信托的关注对象由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转移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上后,部分自身实力较弱的融资主体就可能退出政信合作信托的领域,这使得锁定优质公司成为一种策略。

  “选择好的融资主体,蜂拥地去做发过债的融资主体,这种趋势其实去年下半年时已经出现了,很多发过债的融资平台公司都被信托公司列为了优质对象。”唐琪说。

  最后,将增信措施由政府信用增信转移到土地抵押、第三方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应充分重视所抵押土地的土地性质、土地估值以及司法执行难度,比如涉及储备用地抵押时就要格外注意。”■

  《投资者报》记者 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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