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称非法吸存案系个人行为 客户有异议

  • 来源:投资者报
  • 关键字:浦发银行,马益江,非法吸存
  • 发布时间:2013-01-21 13:50

  1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原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副行长马益江和河南省德麒投资集团法人代表鲁泊麟,该案将在近期宣判。

  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21日,马益江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总额达到63.95亿元。资金的用途主要是借给鲁泊麟。

  当日出庭的受害人李女士透露,参加庭审的,除了马益江和鲁泊麟还有各自两位律师,旁听的则有马益江、鲁泊麟的亲属以及受害人代表等,总人数在二十人左右。庭审上,马益江表现得很镇定,并没有说非法吸储用于牟利,只表示为浦发银行吸收更多的存款,做好业绩,从而使自己能够顺利晋升到行长职位。

  此案累计未得到偿还的存款余额超过10亿元。材料显示,马益江案的直接受害人达56人,其中还有七到八家担保公司,间接受害人达到六百多人。

  受害客户认为,上述资金的来往,都是在浦发银行营业场所内发生,由马益江以浦发21世纪支行副行长身份进行的操作。尽管马益江实际上没有对浦发银行的代理权,但其行为,让众多客户被误导以为马益江是代表浦发银行签定的协议,从而构成了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关系。因此,被马益江代理的浦发银行,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1月16日,浦发银行董秘沈思在接受《投资者报》采访时表示,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等待司法机关最后的判决。此案是马益江的个人行为,并没有进入银行的业务流程。

  一家股份制银行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告诉《投资者报》,运营部门对于异动账户是有监控的,像这样数额巨大的款项往来,运营部门应能监测到。

  64亿非法存款10亿未还

  1月17日,受害人刘女士告诉《投资者报》,2011年,有朋友说认识马益江,可以在浦发银行做存兑贴现业务,把钱拿过去,当天就可以回来,并有回报。

  刘女士说,马益江是浦发银行支行副行长,自己比较放心。当时,是由银行两个客户经理领着去的,在浦发银行网点把自己的1000万元打到了马老群在浦发银行的账户上。当天钱就回来了,并且有1.5万元的收入。

  “刚开始天天在银行盯着,发现钱当天确实回到了自己的账户上。”所以刘女士也就放心了,可是没过多久,钱就不回来了,一直到现在。

  另一位受害人谭先生则表示,浦发银行的人找到自己说,有客户贷款到期了,银行的贷款要收回来再放下去,但是有企业还不上钱,所以需要他垫一下,说好月息两分。自己的1000多万就这样打到马老群账户。

  据报道,另有一位沈小姐是2011年中去浦发银行21世纪支行存入一笔过百万元款项,在此过程中被大堂经理介绍到了马益江的办公室,马益江向她介绍了一款理财产品,基于对其副行长身份的信任,沈小姐将这笔原准备存作定期的款项,打进了马益江指定的户头。

  事实上,马益江并未将众多储户的钱用来冲存款任务指标,或者购买理财产品,而是把大部分资金借给了鲁泊麟。具体的资金搬运路径是:存款户经马益江介绍,把款项存到马益江的父亲马老群账户后,马益江将马老群账户的资金转到鲁泊麟账户,鲁泊麟根据收到的存款,转利息款到自己旗下的谷爽账户,再由谷爽将利息款转到马益江之母丁爱仙账户,马益江从丁爱仙账户中,将利息付给存款户。

  存款户存入资金的过程中,有部分马益江办理了借据。也有个别存款户,连借据都没有,仅凭对他的信任就打入了资金。

  以上吸收存款和还款付息的账户,大部分都是在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开立,不过鲁泊麟除了在浦发21世纪支行开有两个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支行也有两个吸收存款的账户。

  据印有郑金检刑诉[2012]1009号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马益江,女,1975年2月7日出生,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副行长。被告人鲁泊麟是河南省德麒投资集团法人代表。

  上述两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1年10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监视居住,于2012年4月22日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同年5月28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2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

  起诉书称,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鲁泊麟在办理银行业务过程中认识了浦发银行郑州分行21世纪支行副行长被告人马益江、被告人鲁泊麟为在公司经营及投资过程中用款方便,与马益江达成共识,由马益江向社会吸收闲散资金,将所吸收资金转给鲁泊麟用于投资经营,鲁泊麟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支付高息。

  自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马益江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便利条件及担任副行长的影响力,向众多客户及亲友吸收存款,大部分用于鲁泊麟的投资经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显示:马益江、鲁泊麟吸收公众存款涉及存款户69户,马益江、鲁泊麟累计收取存款总额63.96亿元,累计偿还存款总额53.76亿元,累计未偿还存款余额10.2亿元,累计支付利息及费用5亿元,未偿还净额5.73亿元。案发后,鲁泊麟陆续向存款户兑付资金3477万元。

  受害人问责银行内控

  案件发生后,很多客户一起到浦发银行问责,希望浦发银行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的网点曾经被客户围堵。浦发银行起先非常紧张,后来,索性在银行边上租了一个房间,让受害人直接到该房间去讨论,以不影响银行办理业务。

  据了解,作为负责贷款业务的支行副行长,马益江一直给客户精明干练的印象,业绩也长期居浦发银行郑州各支行之首,年年被浦发银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在客户中信誉度较高。有人爆料称,马益江于2004年进入浦发银行。此前他任职于建设银行。

  李女士告诉《投资者报》,马益江平时为人还不错,再加上有副行长职位,所以才把钱放到他那里。如果是外面的担保公司她是不敢放的。

  马益江之父马老群,已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赔偿委员会主任的职位上退休,在郑州当地很有影响力。不少大客户正是因为与马老群有交情,才把资金放到马益江处。

  马益江做出的让众多储户放心的保证是,他们的钱,大部分都存入马老群在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的账户。多位受害户告诉《投资者报》,到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存款都是由浦发银行客户经理带着,并表示这样做很安全。

  据报道,马益江给储户的利息,多为月息2分,也就是月利率2%左右。到了后期,资金链快要发生断裂时,为非法吸收存款,马益江给出的月息高至6分。

  受害人表示,马益江作为被浦发银行任命的郑州21世纪支行的副行长,拥有浦发银行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在浦发银行的办公场所,对忠实客户以办理银行业务为借口,挪用巨额款项。浦发银行的合规管理机制、风险预警控制、内部安防体系等形同虚设,在此案件中难辞其咎。

  受害人认为,因马益江有着浦发银行21世纪支行副行长的光环才使得客户将钱存入他指定的账户,马益江的行为是浦发银行的“表见代理”( 据民法学的定义,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进行的行为。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浦发银行作为此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应该承担本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受害人还质疑,鲁泊麟、马益江在监视居住期间,通讯工具正常使用。警方向被害人解释为: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努力在外找钱以偿付欠款,但未有资金进入警方监管账户。

  浦发称是个人行为

  众多客户对浦发银行的不满在于,事件发生后,浦发银行第一时间将马益江开除,并且删掉了马益江在网上的所有资料,以此表明自己与事件完全脱责。

  事实上,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马益江父母马老群、丁爱仙,与鲁泊麟共同在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开有账户,上述账户之间,有总计超过100亿元的巨额资金存取往来。对于由此给客户产生的巨额资金损失,众多受害人认为浦发银行至少应该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

  前述股份制银行风控部负责人也告诉《投资者报》,对于个人账户,银行会定时检控,比如大额交易,既存又贷,运营部门应予以注意。不过对于家属账户则说不准,这要看银行监控的精细化程度如何。

  1月15日,浦发银行有关负责人向《投资者报》表示,在案件发生前,马益江就提出了辞职。而据李女士透露,马益江是在浦发银行的逼迫下辞职的,辞职后就配合调查。

  李女士称,马益江在1月9日的庭审上表示,其吸收存款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业绩,以帮助自己晋升行长职位,并不是为了牟利。马益江强调是向特定人群借钱,也就是借钱的都是熟悉的人,并表示高收益肯定有高风险。“这引来了旁听席上的嘘声。”李女士说,但是由于旁听,并没有发言权。很多受害人都与马益江并不熟悉,有些受害户背后还有很多人。而马益江还在此期间购买了门店房和车子。

  同时,马益江出示了一份“自首书”,以表示在2011年10月22日之前就有自首的准备。鲁泊麟则表示,自己一年之内还钱没有问题。可事实上,从2011年10月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一年多,受害者的钱仍没有着落。

  1月16日,浦发银行董秘沈思在接受《投资者报》采访时表示,马益江在浦发银行工作过,该案件是个人行为,没有银行业务流程发生。

  沈思表示,自案件发生后,浦发银行配合司法机关,对自身进行了再次检测,发现银行端的资金正常,也并没有银行理财产品参与其中。至于很多客户提到的把大笔钱存到银行,对于银行来说,存款是正常的业务,银行有保护存款人的隐私的责任。

  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一位工作人员对本报表示,目前浦发银行的存款利息分三个档,30万以上的为4.9%,300万以上的为5.1%,而后又表示,这是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而对于马益江的情况,好几个员工都表示,知道他已经辞职,但因自己来的时间不久,对于马益江的事情不了解。

  沈思表示,从银行销售产品来说,如果有风险,一定要跟投资人说清楚,任何理财产品都有一定的风险,需要把规则说清楚,让持币人选择。另一方面,要教育银行人员规规矩矩做人,对银行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银行员工绝对不可以参与高利息活动,一旦此类事情发生,银行将会严格处置。这个案件进一步提醒银行,加强教育,制度要更加严密,防控技术需到位;对投资者也是一个教育,在投资时要注意风险,如果与银行发生合同关系,那么要看清楚文本条件,确定是银行的事,银行的人。而与个人发生,没有银行参与的,就要注意是否上当受骗。

  前述股份制银行风控部负责人告诉《投资者报》,从银行的监管角度来看,第一,让利益冲突分开,避免一手操办;第二,权力受限,每个人的权力是一定的;第三,经常性地检查。

  另外一家股份制银行的合规部人士也向《投资者报》表示,对于个人账户,银行监管更多是看其是否存在洗钱行为。对于大额异动的账户,银行都会有监控,并上报当地监管机构。如果银行没有上报该数据,是银行失责。如果监管机构发现了问题,则会要求银行采取措施。

  1月16日,《投资者报》联系河南省银监局咨询此案情况,其办公室人士以应该询问当事人为由拒绝采访。

  《投资者报》研究员 张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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