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税信用缺失:政府预算软约束的直接结果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用税信用,政府预算,理财
  • 发布时间:2015-03-19 07:59

  用税信用是指政府财政使用税款的决策与具体操作过程的理财信用,如税款的使用是否有效、合理,能否确保纳税人广泛、平等受益;税款的分配、使用过程是否民主、透明等。这是政府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的用税信用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财政职能范围的界定能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收支依法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预算编制、审查、执行和决算符合法律程序,且公开透明;财政预算支出绩效跟踪、奖优罚劣等。

  相比较而言,用税信用比征税信用和纳税信用更为重要。政府的用税信用又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前者无信,则后者不法。纳税人关心税款的使用方向和效率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之举,要求用税人依法用税、信守用税信用也是理之当然。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能否有效用税。如果纳税人依法足额履行了纳税义务,但并没有得到相应的、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势必会影响到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挫伤纳税人诚信纳税的积极性,也会影响到税务机关的征税积极性。因此,只有政府做到了诚信用税,才能有效促进纳税信用和征税信用的建设。通常在政府征税、用税信用度较高的国家,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也比较高,纳税信用状态也比较好。

  用税信用一直是困扰我国的现实问题。目前我国的用税信用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在,国家预算不透明,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三公消费”开支过高、“豆腐渣”工程随处可见……用税信用缺失现象比比皆是,不胜枚举。我们不禁会问这样一个问题,为何在我国会出现用税信用缺失的问题呢?

  笔者认为,我国用税信用缺失的诱因在于政府预算的软约束。政府预算软约束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政府预算先执行后审批;(2)预留政府预算资金,部分预算资金不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项目;(3)随意调剂使用或者截留、挤占、挪用预算资金,政府预算不能约束有关政府部门的行为;(4)大量财政性资金不纳入政府预算,政府预算无法约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预算之外的行政行为;(5)任意突破政府预算约束,增加支出项目,扩大预算支出。

  政府预算软约束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一是削弱了预算制度约束政府行为的功能,其结果是该管的没有足够的财政资金支出,不能管的政府却插手去管,政府“缺位”与“越位”并存。二是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国家预算是一个重大的问题,里面反映着整个国家的政策,因为它规定着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三是预算软约束成为腐败的重要源头,政府官员可以随意分配和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造成我国政府预算软约束的根本原因有两个。一是政府预算制度本身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政府预算没有涵盖绝大多数财政性资金,国家支出预算不完整;(2)部分预算制度脱离实际,削弱了政府预算的约束力;(2)政府预算粗放,起不到约束政府行为的作用。二是配套制度供给不足,导致政府间财权与事权严重失衡。同时,违反政府预算规定的行为得不到制止,政府预算缺乏约束力。

  因此,治理用税信用缺失的关键是,变政府预算软约束为硬约束,形成对政府行为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政府预算硬约束的前提条件有三个:(1)政府预算可信可行,具有操作性,各级政府及相关预算单位能够从正式的预算安排中取得足够的预算收入,以满足其必要的预算支出。(2)完善政府预算的执行制度及违反预算的惩罚制度,从而保障政府预算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3)政府预算规范、合理、有效,充分体现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社会民众的意愿。

  文 蔡昌 李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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