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左:我认为,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应该是缴存公积金的个人,但用自己的公积金支付房租却设置了这么多的门槛,简直是太不合理了。说句不好听的话,我看设计这个制度的人,就是不想让租房者使用公积金。
李老师:正因为如此,用公积金支付房租看上去就像是玻璃罩内的“面包”,好看而很难吃到。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介绍,2014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金额为84亿元,仅占提取总额的1.07%。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特别是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应该进一步放宽。新的规定目的就在于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
小左:是呀,发展住房公积金的初衷是带有保障的性质。租房的人大多数都处在收入比较低的状态下,如果缴纳的公积金拿不出来,买房又买不成,就等于保障功能没有发挥出来。这次降低租房者提取公积金的门槛。肯定对租房市场是个利好,不过,我还有个疑问,大家都用公积金去租房了,那谁还有钱去买房呀?这北京的楼市不是会变得越来越冷,其库存不是越积越多了吗?
李老师:你这种认识是不对的。从长远来看,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是政府引导居民正确看待居住消费行为,租房将是居住的一个重要形式,不能只局限在买房,这样不仅对租赁市场形成利好,对楼市也有较大影响。一方面,利用公积金可以减少租赁者负担,使其缓冲过渡到买房阶段。另一方面,租赁市场的发展将有助于商品房、二手房的“从售转租”,在去库存化受阻的情况下,对楼市消化库存起到积极的影响。
小左:我还有个担心,现在一些不法分子作假手段越来越高明,新政策会不会造成大量不租房的人借机骗提公积金呢?
李老师:这点请你放心,放宽条件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其实这几年来,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都扎紧了监管的“篱笆”。比如,北京去年6月出台了对公积金提取用于租房的实施细则,对提取金额执行双限,既不得超过月缴费额,也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房租金额。
小左:既然是这样,不知这次《通知》对弄虚作假骗取公积金的人有没有处罚措施?
李老师:有呀,根据新规定,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左:我从报纸上得知,与公积金提取难相对应的是各地公积金的沉睡,大量资金囤积,有钱花不出去。一方面面临着资金贬值风险;另一方面对于一部分无需购房者,公积金成为能看不能吃的“画饼”。现在出台了这项新政策,是不是可以大大改善这种现状呢?
李老师:你想的过于乐观了,坦率来说,三部门有关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新规”,虽然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部分修改和完善,有一定的针对性,但是这种打补丁的方式,既不是对该法规程序上的修改,也没有扭转公积金管理思路上的积弊,仍然属于“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之举。
小左:较长时间以来,公积金在体制、管理、提取、监管方面的种种乱象和问题,不断引发人们关于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呼吁。我认为这次三部委的《通知》,就是落实中央简政放权的决定,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具体措施。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和建议呢?
李老师:去年以来,从住房公积金的主管部门住建部到各地都出台了不少改善公积金使用的便民办法,较多地提高了公积金贷款的限额,降低了提取和使用的门槛,缩短了业务办理的时限。目前,全国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过亿。不少缴存人希望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更加方便。一些专家还提出,作为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专款专用的公积金,应当拓展到允许缴存人用于支付购房契税、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与住房相关的税费使用;对于有特殊需要的缴存人,还可以允许因大病、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时予以提取。一句话,公积金制度必须适应住房消费市场的不断变化,加快改革步伐。
小左:我也有个建议,就是公积金的改革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满足法治的要求,推动立法的顶层设计。屡屡爽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还是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李老师:说得有道理,看来咱们小左的政策水平也不低呀!
小左:那当然了,长江后浪推前浪,世上今人胜古人,等您过几年退休了,咱咨询部总不能后继无人嘛!
文 吴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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