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西霞口船厂承接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的造船订单,因对方指定的瓦锡兰发动机为翻新货,致使交货延期,船东拒绝收货,导致船厂损失逾千万。最终西霞口船业公司向法院起诉了芬兰瓦锡兰集团、荷兰西特福公司。
2006年6月,西霞口船业公司与荷兰西特福签订建造8艘12500吨多用途散货船的合同,西特福明确要求购买由芬兰瓦锡兰集团生产的W6L46主发动机、推进系统及相关设备。2011年3月,西霞口承造的一号船下水。试航期间,西霞口船厂发现主发动机油压低于正常操作压力,经调试仍无法解决。西霞口垫资订造、更换轴瓦。一号船完工后,西特福却以延期为由弃船。后来,西霞口船厂收到瓦锡兰发来的邮件,称一号船使用的发动机是旧机器,由瓦锡兰翻新后卖给西霞口。首船无法交付连带影响了第二艘船的进度,西霞口船业公司为此损失1000多万元。2011年,西霞口船厂就此将瓦锡兰(上海)、芬兰瓦锡兰集团、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瓦锡兰(上海)履约,继续就涉案发动机的维修提供支持并承担费用40万元。
中国造船厂承接国外订单,作为整船核心部件的发动机,都由国外船东指定采购。西霞口负责人介绍,2006年至2010年,西霞口船厂承造了来自国外船东的14条船舶,其中7条船的发动机被指定须采购国外产品。对于这种“指定采购”,潍柴集团公共关系部工作人员介绍,国内船用发动机的制造技术并不亚于国外品牌,但往往遭遇“指定采购”这一不正当竞争壁垒,不仅使得国内发动机制造企业无法从大笔国外订单中分一杯羹,且国内船企也不得不面临高成本采购压力和后续质量风险。
评述
在本案例中,西霞口船厂、芬兰瓦锡兰集团与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整个事件更像是一个圈套。笔者推测,西特福将自己翻新过的二手机低价售予瓦锡兰,并保证其能高价售出。同时与西霞口签订造船委托业务,并指定必须采购瓦锡兰指定型号的发动机,而此时瓦锡兰将二手机以正品的价格卖于西霞口。如此,西特福成功地将废旧二手机卖出并赚取了差价,瓦锡兰赚取了另一部分差价,损失全部由西霞口承担。“指定采购”给船企带来的是高成本采购压力以及后续质量风险,如果不接受这个条件则意味着订单的丢失。那么指定采购所带来的质量风险要如何控制呢?
(一)承接方在业务洽谈时要提出签订三方合同
在指定采购中,由于供应商及采购的产品是由买方直接指定的,承接方在采购前无法开展询比选工作,以对采购物资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那么,承接方就有必要通过合同或协议规避指定物资带来的采购风险。在前期承接业务洽谈时,一旦对方提到需指定采购,承接方应主动要求对于指定物资的采购合同签订承接方、委托方、物资售出方三方协议。委托方需对指定物资是否能适用于配备的大型设备负责,而物资售出方需对物资的品质、交货期等做出担保。当然,考虑到先有承接业务,再有采购业务,因此对于签订三方合同的要求,承接方与委托方应提前写入两者的承接业务合同,并将采购成本也提前考虑在内。
(二)建造方应当在收到采购货物时严格履行采购验收工作
指定采购的情况下,由于存在业务委托方与供应商串通、欺骗建造方的风险,建造方在收到采购物资时应严格履行验收程序,一方面要求提供相关的质检证明文件,另一方面也应要求业务委托方共同参与验收并对验收结果予以确认。
本案中,西霞口承造的一号船在下水试航期间才发现主发动机油压低于正常操作压力,在调试不成功后才证实这是一台翻新的二手主机。因此笔者认为,西霞口在收到瓦锡兰交付的发动机时履行的验收程序不规范,才导致未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如果严格履行采购验收程序,并要求荷兰船东共同参与验收,则能及时发现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从而避免首船交付延期的情况发生。
承接方也可以通过梳理更多可能的风险,并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完备来规避风险。
文 陈皓 于枚仟 高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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