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李女士在上海市某保险公司为儿子投保了12万元的人身保险,3年后发现账户里只剩下200元,于是愤而起诉保险公司。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归还李女士10.5万余元,并向该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据了解,2007年3月,李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的介绍下,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为儿子投保了3份保险,其中包括一份投资型保险,每3年返还红利。此后,李女士向这份投资型保险账户,分3次共追加了12万元保费,加上保险公司第一期的3年返还红利4000元,李女士账户上共有12.4万元。
然而,2012年3月,李女士收到保险公司寄送的《个人账户交易记录通知书》后发现,自己保险账户内的余额仅剩下200元。李女士联系保险公司询问原因,历经周折,才知道账户资金已分8次划入李女士名下的一个工商银行账户中,之后被人取走。可奇怪的是,这个银行账户并不是李女士自己申请的,而且,其在保险公司设立账户后,只约定了一个银行自动划转账户,期间没有申办过退保。
依据李女士的申请,浦东新区法院向工商银行某支行调取了相关交易及视频资料。从银行提供的四条交易记录来看,李女士名下账户的取款服务均为“柜面交易”。而在这些交易的时间点上,李女士称自己一直在甘肃省庆阳市工作,没有来过上海,更不可能进行“柜面交易”。
经审查认定,以李女士名义申请工商银行账户的人正是帮她办理保险业务的王某。2009年,王某用李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工商银行某支行开立账户。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王某以李女士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提出《投资连结服务申请书》,用来办理个人账户价值提取,随后分8次将李女士保险账户中的12.38万元划转到工商银行账户中,并先后取款105174元。
经专业机构事后鉴定,《投资连结服务申请书》和银行《取款个人业务凭证》上的签名,均非李女士本人所签。对此,李女士认定保险公司在管理中存在严重疏漏,导致账户内的12.38万元不翼而飞,属于严重违约,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对保险代理人的过错行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赔偿金额上,原告被转走的12.38万元中105174元早已被提取,已不能恢复原状,但其余钱款仍在原告可以控制的账户中,故判决保险公司归还李女士105174元。
此外,浦东法院向该保险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督促严格审查责任:在确保办理手续齐全的情况下,要对照片、签名等信息进行反复对比,防范冒领行为;丰富《领取通知书》的寄送方式,综合利用传统邮寄投递方式和现代通讯技术,确保信息送达至投保人。同时,要最大程度地防范保险代理人道德风险,严控侵害投保人权益的违规操作行为。
文 陈雨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