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盛未披露子公司借款 被责令改正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ST宏盛,融资,租赁
  • 发布时间:2015-06-26 09:50

  ST宏盛(600817)6月17日晚间公告称,因信披违规,收到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调查显示,2014年2月至11月,ST宏盛子公司莱茵达租赁向杭州拉多纳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累计8400万元,取得利息收入245.90万元;2014年9月18日,莱茵达租赁向浙江诚坤贸易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取得利息收入39.37万元。

  上述借款额合计9900万元,占公司2013年末净资产的82.44%;利息收入合计285.27万元,占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的115.16%。但ST宏盛未按照规定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14年年报中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此,陕西证监局责令公司对上述遗漏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并在6月22日前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整改落实情况。

  ST宏盛表示,在融资租赁行业不景气大环境影响下,为了盘活资金,提高资金收益率,子公司莱茵达租赁才做出了上述行为。公司将根据陕西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及时上报。

  (记者 赵青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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