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华天酒店公告称,针对自然人王学华“诉浩搏公司、华天酒店、华天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华天酒店控股子公司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浩搏基业”)需向王学华支付借款利息6827.88万元,公司和控股股东均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祸起“北上”收购
让华天酒店卷入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之中的引子,是2013年的一场“北上”并购。
2013年,在政策趋向宽松、经济平稳回升等宏观环境持续向好的背景下,全国房地产行业一路高歌猛进,资金实力较强的房地产企业也开始四处跑马圈地。但也有一部分企业经历了房地产上一周期的低迷后,资金链绷紧或断裂,纷纷抛售项目。
浩搏基业就是资金紧张的企业之一,其旗下核心资产是位于北京市方庄南68号的北京金方商贸大厦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和相关权益。当时,金方大厦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7078.77平方米,楼高20层,该工程已完成外部装饰和内部管线铺设,达到预售状态并取得预售许可证。
但此时,浩搏基业已债台高筑,“当时浩搏基业虽网签了部分房源,但公司拖欠银行本息无法支付,部分资产还被查封。”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称,其资金链已断裂,金方大厦成一栋烂尾楼。
华天酒店隶属于湖南省国资委,此前在北京市场上以“华天”品牌攻城掠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当时北京丰台区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对外招商引资力度很大,而前期的房地产开发,也让丰台区开始繁荣。如果华天酒店将金方大厦成功改造,能获得升值收益。”上述知情人士指出,因此,其与大股东华天集团一起,计划共同增资浩搏基业。
根据最初的规划,待增资扩股完成后,华天酒店将对金方大厦进行酒店公寓的装修改造,将其中的近3万平方米面积对外销售后,剩余面积将改造成一家设施完善的华天品牌高星级商务酒店。在当时的华天酒店看来,这次并购可以拓展公司在北京的酒店市场,项目还将建设成华天品牌在北京市场的第二家高星级商务酒店,有利于增强公司主业实力和在北京的品牌影响力。
当时的收购方案是,华天酒店与华天集团按7:3的比例向浩搏基业增资1632万元,增资后,华天酒店持有其43.4%的股份,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华天集团持有18.6%的股份,浩搏基业原股东的持股比例降至38%。
复杂的债务关系
然而复杂的债务关系,给这笔收购埋下了隐患。在华天酒店增资前,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简称“德瑞特公司”)持有浩搏基业80%股权,自然人曹德军持有浩搏基业20%股权。曹德军还持有德瑞特公司90%股权,是德瑞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记者了解到,浩搏基业增资前对外负债总计8.39亿元。除对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前门支行负债5000万元外,其他主要债权人由14个自然人组成,其中包括将股权委托给他人代持的自然人王学华,债务金额为3.31亿元,此前浩搏基业以德瑞特公司名下的80%公司股权作为抵押,待还款完毕后,王学华将归还股权。
为规避风险,华天酒店通过债务锁定的方式重组浩搏基业,其中明确,浩搏基业对外负债超出7亿元的部分由原股东曹德军与德瑞特公司共同承担。此外,华天酒店、华天集团、曹德军、德瑞特公司与浩搏基业还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并约定:在增资扩股后,曹德军与德瑞特公司将其所持浩搏基业38%的股权质押给华天酒店,同时将德瑞特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路68号的华文综合楼约3500平方米的物业抵押给华天酒店,作为债务承担的履约担保。
对于浩搏基业自身承担的7亿元债务,各股东根据在增资后的浩搏基业所持股份份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华天公司和华天集团承担62%,曹德军、德瑞特公司承担38%。华天酒店与华天集团为上述债务重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7.89亿元。
但在后续的履约过程中,却引发了纠纷。与包括王学华在内的债权人及各方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后,新浩搏基业并未按约定及时归还款项,2013年11月初,王学华将浩搏基业及华天酒店、华天集团等一一告上法庭。
根据公司当时的公告,截至2013年11月1日,浩搏基业已先后支付王学华共计1.54亿元,剩余1.78亿元,按《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在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也就是说,按照起诉日期,当时并未到还款的最后期限。
针对此案,2014年9月18日,江苏省高院对王学华的起诉作出一审判决:即浩搏基业向王学华支付借款利息6827.88万元,此外,华天酒店、华天集团对浩搏基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这一判决结果,华天酒店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但今年6月12日,江苏省高院的终审判决结果仍维持原判。
华天酒店方面表示,根据《债务重组协议》,“浩搏基业需于2013年1月31日前偿还8800万元,于6月30日前偿还6557万元,于11月30日前偿还1.775亿元,但协议还另行约定“借款本息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还清”,这两种不同的还款方式,“是一个理解上的误差。”
因此,2013年12月,以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华天酒店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债务重组协议》涉及的“分三期还款”内容,行使撤销权,芙蓉区法院依法受理,但目前该案尚未裁决。
值得关注的是,在王学华提起诉讼后,华天集团所持有的华天酒店3155万股股票被江苏省高院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4.39%,冻结起始日为2013年11月14日,期限为两年。华天集团认为,王学华申请诉讼保全等行为构成侵权,于2014年1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学华赔偿经济损失5625万元。王学华向湖南省高院申请管辖异议被驳回,目前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 赵青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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