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功告成”:两岸双重课税将成为历史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双重课税,税务,海协会
  • 发布时间:2015-09-01 13:00

  《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8月25日正式签署

  8月25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海协会”)会长陈德铭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在福州举行两会第11次会谈。双方正式签署了《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至此两岸在税收协调及税务合作问题上取得了里程碑式的突破。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协议将有效消除两岸重复课税,降低相关企业与个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相互直接投资。

  两岸推进税收合作

  据了解,海协会是于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的民间团体,旨在促进海峡两岸交流。两会自2008年6月恢复协商以来,曾举行过10次会谈,签署了21项协议、一项纪要,达成多项共识和共同意见,其中比较著名的就是ECFA协议(《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9年12月,海协会和海基会领导人在台中举行第四次会谈,同意将ECFA协议纳入第五次两会协商重点议题。2010年1月,两会在北京举行首次专家工作商谈,双方就协议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商谈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随后的5个月内,两会又分别在台湾桃园和北京举行了两次专家工作商谈,渐次敲定协议文本构成、早期收获计划等重要内容。2010年6月29日,时任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正式签署ECFA协议。

  ECFA协议实质上是两岸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初步框架安排,同时又包含若干早期收获协议。ECFA协议提出,逐步减少或消除两岸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在“附件一”中规定,货物贸易早期收获清单内的产品要在协议实施的第三年实现全部免税,涉及大陆输往台湾的267项产品、台湾输往大陆的539项产品。

  ECFA协议还规定,在“货物贸易早期收获”的基础上,不迟于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就《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二)原产地规则;(三)海关程序;(四)非关税措施;(五)贸易救济措施。

  ECFA协议指出,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任何一方均可在《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据悉,由于《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涉及5500项产品的关税安排,内容较为复杂,因此推进速度也相对缓慢。今年3月31日至4月2日,两会在北京举行了第十轮商谈。双方就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内容取得了共识;同时就市场开放等议题交换了意见。

  ECFA协议的实施给两岸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截止到今年6月底,大陆自台湾进口并享受ECFA关税优惠的货物累计达到411.7亿美元,减免关税153.7亿人民币,其中不乏能让中小企业和民众直接受益的产品,比如生鲜农产品、农副产品的加工品、汽车零部件、家用过滤器、小电器、箱包、袜类产品。

  解决了双重课税问题

  不过,近几年,两岸经济互动虽然活跃,但双方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税法规定向对方民众及企业征收所得税,产生了两岸重复课税等问题。“两岸避免双重课税”曾列入两会第四次会谈的优先协商议题,历经数年却始终难产。如今在第11次会谈上,这项各界瞩目的协议终于“大功告成”。

  海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说,两岸税务协议历经6年多时间谈判,是在参照税收惯例、涵盖常规税收协议要素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双向互惠、两岸特色和有效保障等特点。比如,现在有些台商通过第三地到大陆投资,如果总部在台湾,大陆将视其为台湾纳税人,这是一大亮点。

  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则以“一减二增三获利”概括这项协议:一是减轻人民和企业的所得税负,二是增加投资竞争力和投资环境吸引力,三是开创人民、企业和政府三方获利的前景。

  据悉,税收协议约定了对两岸经济往来中产生的各类所得的征税权限和优惠税率,明确了当双方均对一项所得征税时各自采取消除双重课税的方法,承诺给予对方居民非歧视税收待遇,并为此建立两岸税务联系机制。

  郑立中从五个方面分析了两岸避免双重课税的意义和作用。一是优化投资环境。协议通过制定优惠合理的协议税率,为两岸企业提供相对稳定、透明、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和条件。二是降低税收负担。协议通过划定征税的权限,明确税收抵免的方法,将有效消除重复课税现象,切实降低两岸经济往来中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三是公平税收待遇。协议有关非歧视待遇的规定,有利于避免税收歧视,确保投资者享有不低于当地居民的税收待遇。四是强化税收合作。协议搭建了税收合作的平台,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税收征管秩序,消除潜在的税收不公平现象。五是有效解决争议。协议建立了两岸税收争议相互协商的解决程序,通过制度化安排,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

  在第11次会谈上,海协会和海基会还就下一阶段将要协商的议题安排交换了意见。双方同意继续推进ECFA协议后续货物贸易协议、争端解决协议、大陆居民经台湾中转及进一步便利两岸同胞往来、两会互设办事机构、两岸环境保护合作等议题的磋商。双方就推动教育、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合作议题也做了探讨。

  各方评价积极正面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唐永红称,两岸就“避免双重课税”谈了很多年,但因牵涉各方利益,协调起来并不容易。此次终于尘埃落定,将减轻企业和民众税负,特别是对于数以万计来大陆投资的台商来讲,效果明显,有利于增强其竞争力。

  “两岸税务协议的最大红利在于避免重复课税。”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会长叶惠德表示,如果某个台商已在大陆缴税,而返台后又面临课税,则需要计算双方课税数额:如台湾方面课税比大陆多,则减掉已在大陆缴付部分后,再缴付;如台湾方面课税比大陆少,就不用再缴。

  此外,目前不少被台资企业派驻大陆工作的台湾高管每月均需在两岸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协议生效后,他们只需在一方缴纳,这对于减轻个人税负和公司财务负担都是一大利好。

  有台资企业人士举例称,假如张某在台湾某公司上班,年薪100万元(新台币,下同),在台湾的所得税率是12%,须缴税12万元。张某被派往大陆子公司上班120天,期间工资约为33万元,在大陆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其在大陆须缴所得税约8万元。根据台湾方面现行规定,在大陆缴纳的所得税不能扣抵,张某在两岸的总税负是20万元。

  “协议生效后,张某在台湾所缴12万元所得税税额不变,但其到大陆出差部分,因协议规定居住未满183天可以免税,因此总税负减轻为12万元。有一大批台商、台湾高管都能享受到这一减税福利。”该人士说。

  台湾当局财政部门相关人士认为,以2011年度资料估算,此次签署税务协议可为台商、陆商分别减轻税负39亿元(新台币,下同)和1亿元,并使台湾税收净增81亿元至133亿元。

  针对许多台商是在第三地注册后来大陆投资的现状,协议特别规定,只要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台湾,也适用该协议。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台商投资大陆的特殊情况,在税务谈判中也是一大难点,这一来之不易的成果,将为台商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不仅如此,协议对在台陆资企业也带来利好。陆资企业可以选择由集团公司在大陆统一缴税,无需因两地税率不同而进行调整,增加了陆资的保障,也增强了陆资在台湾投资的信心。

  另据介绍,大陆一些地方政府在征税方面不够规范,两岸签署协议后,台商纳税环境有望得到明显改善,这对提升台企竞争力大有帮助。从长期看有利于两岸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和消费,裨益两岸经济的长期发展。

  本报记者 沈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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