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问题”上报全国人大 审计整改咋落地?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审计,审计法,注册会计师
  • 发布时间:2015-09-01 13:16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会议指出,此次出台《意见》的目的在于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制度,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便更好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作用。

  那么,在我国当前的审计工作中,存在着哪些“突出”问题?造成审计整改“屡审屡犯,审而不改”的原因有哪些?《意见》的推出,会给审计工作的开展带来哪些影响?在《意见》的施行过程中,又可能存在哪些阻碍和难点?就此,笔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审计独立性不足 形式主义严重

  根据我国《审计法》与《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要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对于决议的执行情况,也应向常委会反馈。此外,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所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目前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审计结果的处理和纠正都提出了要求,却并没有对整改情况加以具体明确。因此,此次深改组会议提出,要把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同开展专题询问等监督形式结合起来,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同审查监督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工作结合起来,改进报告方式,加强督促办理,增强监督实效。

  究竟现阶段在我国的审计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呢?对此,资深注册会计师、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我国目前的政府审计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改进,具体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从客观存在的外因及外部环境方面分析,主要问题有,一是政府审计的独立性不足,地位不高,摆脱不了各级党政部门和单位方方面面的干预,严重影响了审计的效率和效果。如重点应该审查哪些单位的问题和事项?怎么查?查的深度如何?如果查出问题要怎么定性?对该单位如何处理?对责任人如何处理等,这些审计必经的流程往往都会受到一些党政机关或其领导人的干扰和影响,且这些干扰和影响的理由通常冠冕堂皇,公私难辨。这样的结果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审计的权威和威信,也严重削弱了国家审计的作用。二是审计制度未能建立健全,如缺乏针对查出问题的后续跟踪、整改落实、处理处罚、检查成效等的有效机制和必要措施。长此以往,最终不是查出的问题不了了之,就是被审查单位阳奉阴违。实际上,很多问题都是老生常谈,同一问题在同一单位往往会连续多年发生,但就是屡查屡犯、屡教不改、屡禁不止,这不仅滋长了歪风邪气,而且浪费了有限的审计资源;不仅严重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还严重影响和破坏了国家机关的行政效率和效果。

  第二,如果从主观的内因方面分析,一是大多数审计机关都存在着政府机关形式主义的风气,办事敷衍应付,好大喜功、浮躁忽悠,严重削弱了审计工作的效果和效率。二是工作不得法、效率低,不知道如何抓或不敢抓重点、难点,始终存在“老好人”思想,有畏难情绪,虽好大喜功但往往仅用表面文章和形式主义去忽悠上级以完成任务或骗取荣誉。三是学习风气不浓,业务技能掌握程度偏低,满足于现状和现有的成绩,对业务问题,特别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习惯于只从微观的角度查弊纠错、就事论事,不具有深入挖掘、研究的精神,不善于从根源上找问题,不能为政府如何更好地提高执政能力和效率提出有效建议,无法为如何更好地治理和防范腐败起到应有的参谋作用,对审计工作的定位不高。四是对很多问题的定性往往是官腔官调、不痛不痒、含糊其辞或生搬硬套,处理结论往往避重就轻,敷衍应付,得过且过。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建议通常也是原则笼统,大话废话和空话套话连篇,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仅停留在理论说教上,无法贯彻落实。这不仅严重浪费了审计资源,而且也浪费了纳税人的钱,不可避免地让老百姓联想到“官官相护”等问题。

  刘志耕认为,当前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行之有效地监督已十分迫切。长期以来,我国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固然很多,但“审而不改”现象似乎也相当普遍。国家要想深化改革,彻底改变当前的局面,对这一难题进行化解也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但追根溯源,分析“审而不改”现象的成因才是首要工作。

  “审而不改”乱象源于违法违规成本太低

  在采访中,刘志耕针对“审而不改”现象频发的原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这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违法违规成本太低,因而教训不深刻。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很多不是“协调”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是问题虽上了审计报告,但由于对责任人的追责机制不健全,使得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或处罚很轻,从而使责任人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教训自然不可能深刻。这不仅使相关领导今后仍然会继续违法违规,而且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其他部门或单位的领导不仅不会引以为戒,还会反过来效仿。这就是一个问题在一个部门或单位发生后,第二年发生问题的原单位,甚至其他部门或单位仍然可能发生该问题的根本原因。所以,处理不严、教训不深刻不仅是纵容,更是教唆。

  二是有钱用不掉。因为现行的行政预算体制还不够科学、完善和规范,如目前对各部门的预算仅是比原来铺张浪费的体制略有紧缩,但实际上还有很大的紧缩空间。而从制度层面来看,各部门、单位可以发生的支出已经有了很大的缩减,财经纪律也越来越严,很多经费不能随便用了。所以,各部门和单位不得不想方设法把钱花出去,从而出现了五花八门的乱用钱问题,其中出现各种各样的违法乱纪、甚至违法违规的问题也就不足为怪。

  三是有权就任性。一些政府官员不知道权力是人民给的,往往有点权力就不知道天高地厚,自以为是,视国家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于不顾。尽管反腐风暴开始后,很多官员确实有所收敛,但仍有一些官员秉性难移,仍然会为了自己的私利、小团体,为了所谓的“权威”,违反国家规定,由此造成了各种违法违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是工作环境和风气有严重污染。在一些部门或单位内部,负责用钱、办事的人往往都是一些善于见风使舵的人(很多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就喜欢这样的人),这些人对领导的话言听计从,或总是揣摩着领导的意思办事。他们用公款为领导谋私利,当领导违反规定滥用权力时,却为领导的违规行为千方百计弄虚作假,打掩护。这部分人的存在,不仅起不到对领导进行必要监督的作用,还在很大程度上滋长了领导的腐败。

  《意见》出台只是制度建设的第一步

  在采访中,刘志耕还对《意见》所指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做出了解释。他认为,所谓“突出问题”,应该是指一些重大和典型的问题,这些问题通常是一些老生常谈、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大问题,也可能是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或是政府和社会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刘志耕表示,《意见》的推出虽使审计整改工作有了明确的方法和要求,但这仅是制度建设的第一步。对制度设计是否有效,能否得到长期、有效的贯彻执行,能否真正实现制度设计的良好初衷,还有待于时间的检验。当然,要想仅靠一个制度的出台就“扭转乾坤”也不现实。所以,今后应该还需要制定其他相关的制度,组成一个制度体系来共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因为任何制度的制定出台都有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这次的《意见》也没有例外。在我国现时的体制下,对于《意见》最好能够通过若干年的实践检验,不断进行修改,直至达到完善并最终上升为法律。只有实现依法办事和依法治国,才是制定《意见》的最终目标。但不管怎样,《意见》的出台表明了政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错必纠的导向和决心,同时也使审计整改有了明确的跟踪纠错的方式方法,这是积极的、有意义的。

  此外,他还强调,在《意见》施行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我国的国情,所以,要尤其关注一些在《意见》施行后出现的、意想不到的阻力和障碍。但这也将促使政府不断地对《意见》做出修改、补充和完善,促使《意见》趋于规范。

  本报记者 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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