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电气多起内幕交易案曝光 5人领罚单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恒顺电气,内幕交易
  • 发布时间:2015-09-22 07:35

  证监会最新公布的几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曝光了恒顺电气的多起内幕交易案。该系列案件时间跨度从2011年一直到2013年,但内幕信息主要有两条:一是2012年恒顺电气投资印度尼西亚相关煤矿事项,二是恒顺电气收购永福顾问的并购重组事宜。最终,证监会共对该系列案件的5名涉案人处以行政处罚。

  公司收购印尼煤矿两机构人员进行内幕交易

  2011年10月31日,由恒顺电气等四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印度尼西亚电厂项目。2012年5月2日,恒顺电气收到中标通知书并于5月3日进行了公告。同日,恒顺电气董事长贾某某决定收购印度尼西亚的煤矿,并以恒顺电气的第一大股东青岛清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支付580万元的订金,如收购进展顺利则转由恒顺电气投资。10月29日,恒顺电气与印度尼西亚东加煤矿代表方谈判确定了交易价格,11月10日,恒顺电气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了收购东加煤矿项目的决议。11月12日,恒顺电气公告收购该煤矿项目。贾某某及时任恒顺电气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艳强等人为该收购案的知情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2年1月10日,时任东兴证券研究所电力行业研究员李根到恒顺电气现场调研时,王艳强将恒顺电气计划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电厂一事透露给李根;3月1日,李根向王艳强索取恒顺电气印度尼西亚电厂项目的收入及利润测算等数据,3月2日王艳强将相关数据发给了李根。

  3月9日,李根利用其所控制的“张某某”账户买入“恒顺电气”股票20000股,后于2012年4月5日至11日全部卖出。

  2012年3月19日,李根向王艳强询问2011年度恒顺电气利润分红预案,王艳强向其确认“公司尽可能会考虑10送10,派现的话会比较少,应该是一两元”。3月25日晚,李根给多个机构和个人群发了主题为“强烈推荐恒顺电气”的电子邮件,明确说明恒顺电气将在3月26日晚公布“10转10派2元”的分红预案及恒顺电气印度尼西亚电厂项目近期有望获得中标通知。

  2012年5月,李根又从王艳强处获悉印度尼西亚煤矿的财务数据,5月14日还获取了拟收购的煤矿测算表格数据。2012年5月29日至7月21日,李根利用所控制的“何某”账户买入“恒顺电气”股票73500股,后于6月1日至9月3日全部卖出。上述两个账户的交易均未盈利。

  证监会认定,李根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45万元罚款;同时对内幕信息泄漏者王艳强处以30万元罚款。

  另一位内幕交易者曾军,则于2012年6月5日开始操作。在恒顺电气收购印度尼西亚煤矿的过程中,时任金中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CEO及投资总监的曾军曾向贾某某提供了投资建议,因此知悉恒顺电气收购印度尼西亚相关煤矿的信息。

  调查显示,金中和投资公司是金中和西鼎信托计划和富锦6号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自2010年12月22日起,曾军开始担任上述两个信托账户的投资经理,负责投资决策及下单交易。

  2012年6月11日至25日,金中和西鼎账户共买入恒顺电气1267955股;2012年10月16日至11月1日,共买入恒顺电气329364股。2013年1月15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454万元。2012年6月5日至7月5日,富锦6号账户共买入恒顺电气3099512股;2012年10月24日至25日,共买入恒顺电气130400股,至证监会调查结束,上述股票尚未卖出。

  证监会认为,没收金中和内幕交易期间违法所得84万元,并处以252万罚款;对曾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收购对象关联方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起因恒顺电气收购永福顾问所导致的内幕交易,牵扯的均为个人,且数额均较小。该内幕信息形成过程为,2012年6月17日,恒顺电气董事长贾某某向永福顾问董事长季某某提出收购永福顾问的意向和动议。7月15日,恒顺电气、永福顾问正式商谈收购永福顾问事宜。8月1日,恒顺电气公告正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并停牌。贾某某、季某某等人为上述事项的知情人。

  方勇灵为福建勘设院院长,2008年之前,永福顾问为福建勘设院的下属企业,方勇灵与永福顾问董事长季某某系上下级关系。2012年5月29日至7月24日期间,在与贾某某、季某某的通话中,方勇灵知悉了恒顺电气与永福顾问商谈并购重组的信息。2012年6月28日至7月23日,方勇灵操作账户共买入恒顺电气32980股,2012年7月9日、11月12日全部卖出,未盈利。

  此外,利用上述内幕信息交易恒顺电气股票的还有杨君。2012年6月,贾某某请杨君联系青岛地铁公司的负责人洽谈业务。6月20日贾某某约请该负责人用餐,杨君作陪。在用餐过程中,杨君听到贾某某谈及恒顺电气与永福顾问正在商谈并购等业务信息。在知悉上述信息前,杨君账户并未交易过恒顺电气股票。其后,2012年6月26日至7月9日,杨君利用其本人账户,共买入恒顺电气股票147983股。2012年11月28日至12月13日,卖出24983股,未盈利。

  证监会认定,方勇灵、杨君的行为构成了内幕交易,对二人分别处以3万元和10万元罚款。

  除此此外,证监会公布了另外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对象为新疆奕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郭刚。至于受罚原因,郭刚是因为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新疆奕飞则是未披露关联关系。但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件依然与恒顺电气有关。

  2011年4月26日,恒顺电气上市,新疆奕飞是其第二大股东,持有800万股,占比11.43%。郭刚是新疆奕飞的实际控制人。2011年4月26日至2013年8月12日期间,郭刚利用“新疆奕飞”、“郭某”、“邢某某”、“闫某”、“李某某”、“成某某”、“曲某”、“吴某”、“罗某某”、“陆某某”、“陈某某”、“严某某”等12个账户频繁买卖恒顺电气股票,郭刚实际持有恒顺电气股份比例超过5%,最高时达16.45%,但郭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

  “新疆奕飞”、“闫某”、“郭某”和“李某某”账户均由郭刚实际控制,互为关联关系。但在新疆奕飞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新疆奕飞并未披露新疆奕飞与大宗交易的最终对手方闫某、郭某、李某某存在关联关系。

  证监会决定:对新疆奕飞和郭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和30万元的罚款。

  (记者 张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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