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一带一路”国际视角的研究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战略安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股权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可被分为两类,即“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积极所得”指的是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消极所得”指的是中国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从国际税收的普遍原理来看,对于积极所得的优先征税权应属于来源地,因为来源地同价值创造更为密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应就全球所得负无限纳税义务,对于其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在规定范围内抵免。对于“消极所得”,中国居民企业一般要在来源国当地针对股息红利、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对财产转让所得缴纳资本利得税,然后再计算缴纳该笔所得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并进行境外已缴纳部分的抵免。然而,当具体到某一国家的税收制度与国际税收普遍原理不一致时,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会优先于普遍原理。
对“走出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无异于对这些在税法要求下的应税所得进行筹划。但仅仅针对各个所得来进行筹划,可能并不能在投资过程中给企业清晰的筹划框架,反而使企业刻意的去迎合这些筹划方法,将收入对号入座,从而达不到税收筹划事前筹划的目的。因此,本文将从企业投资过程的角度,考虑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的方案选择给出税收负担的测算和分析。
投资过程的税收安排
(一)所得来源地
税收筹划虽是事前筹划,但不能独立于企业的实际运作,否则就失去了筹划的意义。在企业对外投资的一开始,首先要分析企业的选址,即利润的来源地,考虑拟投资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率、分支机构的纳税义务、是否对特定的行业提供税收优惠。从降低整体税负的角度,合理地将利润放在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
企业选择投资地点时,首先要考虑投资地国家的税率。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0多个国家中,国家之间的税率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外国企业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使用的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可以达到50%以上,最低的在8%左右(不考虑提供优惠税率的情况下),税率的差异必然给企业的实际税负造成极大的差别。企业在进行投资地选择时,如果单就税率方面考虑,应该选择比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的国家进行投资。
同等重要的是境外分支机构在东道国的纳税身份。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就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就境内所得负有限纳税义务,但许多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如:菲律宾、罗马尼亚等国就规定,无论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文莱等国家规定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负有限纳税义务。很显然,只规定了对境内所得负有限纳税义务的国家对企业来说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同时构成了企业选择投资地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一般来说,各国为了吸引外资,都会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而这些优惠往往体现在税收方面。如沿线国家巴西规定,投资于旅游业、林业和渔业的外资企业,可以获得6%~25%的税收抵免;印度等国规定在外资企业新建的一段时间内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因为各个国家提供优惠的行业会有所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进行条件筛选,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国家进行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
文 蔡昌 谭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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