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一体化背景下的欧盟专利制度进程

  该文从新功能主义的视角分析欧洲一体化背景下欧盟专利制度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及理论原因,厘清功能外溢在欧盟专利制度发展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从欧共体专利制度和欧洲专利制度两个方面探究欧盟专利制度的进程。

  欧洲一体化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建立一个欧洲范围内统一的共同市场,实现欧洲范围内的自由竞争,而要实现自由竞争,就必须保障经济活动的自主进行,保障竞争不被国家立法所设立的边界阻碍。而欧盟成员国都在控制着专利权维持费用、司法执行和与专利有关的竞争政策,这就导致基于同一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在欧盟不同成员国内可能产生不同的效力,从而扭曲市场竞争。因此,实现欧盟共同市场的目标就需要协调欧盟内的专利制度。

  在研究欧洲一体化的理论中,新功能主义(new functionalism)的分析是最到位的,新功能主义也被称为联邦功能主义(federal functionalism)。以恩斯特·哈斯(Ernst Haas)为代表的美国学者认为,一体化的动因在于包括利益、政党、政府、国际机构在内的各种政治力量因追求各自利益施加压力所产生的相互作用,主张一体化是一个能动的过程,其中功能外溢(functional spill-over)是一体化发生的关键途径。具体而言,功能外溢是指这样的一种状态--在与某个特定目标相关的行动,带来一个新的状态,原先的目标只有在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从而创造了一个新的条件和对更多行动的需要。也就是说,一体化在一个经济部门的建立和深化将对相关部门带来一体化的压力,如果这些相关部门不实行一体化,已经一体化的部门将不能充分享受一体化的全部利益。通过这种压力,一体化将从一个部门传递到其他部门,形成“外溢”。所以,欧盟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就可以看作是欧洲经济一体化在专利领域外溢效应的反映,下面笔者从欧共体专利制度及欧洲专利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欧共体专利制度

  1975年,欧共体签订了《共同体专利公约》并于1989年修订,但一直未获批准。十年后,欧盟委员会准备通过《共同体专利规则》建立共同体专利制度,并在2000年提出相关议案,2003年,成员国进一步就共同体专利制度达成了所谓的“共同政治途径”,但是该议案于2004年被否决。欧洲共同体层面的专利制度至今仍然没有建立起来。

  构建欧共体的《罗马条约》中没有明确提及要建议一个统一的共同体专利制度,更没有明确授权欧共体管理专利事务,只是在部分条款中规定了共同体有权制定法律来协调各成员国的法律制度,包括:在罗马条约相关规定中列明的特殊事项,当成员国的不同法律或者行政规定对于共同市场的建立或者正常运行产生直接的影响,或者当欧共体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成员国的法律规定背离了竞争的条件而引发了需要消除的扭曲市场的效果。虽然条约中有上述规定,但是就在条约的第二百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了条约不得干预成员国对于财产权制度的管理,而专利权恰恰被公认为财产权的一部分,这就使得欧共体介入专利制度的管理遇到困难。

  后来,欧盟主张通过制定理事会规则,将共同体中的专利事务重新纳入到共同体的法律制度中,即试图通过这一路径将专利制度拉回到共同体的法律框架内,当然其依据是《罗马条约》的第二百三十五条--如果共同体的行动表明有必要以达成促进共同市场有效运作之目标,而条约又没有提供必要的权力,理事会则可以投票一致通过委员会的提议并在咨询欧洲议会之后,采取适当的措施。

  由此可见,欧共体专利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政府间外溢到超国家的外溢的过程。

  欧洲专利制度

  欧洲专利的制度是建立在《欧洲专利公约》的基础上的,该公约由德、法、英、荷兰、比利时和瑞士六国于1973年10月5日在慕尼黑外交会议上签订的。现缔约国已经发展到近40国。由于公约本质上是国家间的合意,因此国家在这一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而建立在该公约基础上的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则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由于该性质,EPO在管理欧洲专利事务方面的权力是有限的,也决定了欧洲专利在本质上只是欧洲各国专利的集合,而不是一个统一的欧洲专利制度,导致EPO制定的规则对成员国的约束力不足。同时,正因为EPO尊重了各成员国对各自专利事务治理的权力,EPO的欧洲专利制度才得以成功建立并有效运行40余年。

  实际上,EPO并没有止步不前。经过40余年的发展,EPO逐步扩大了自己的权利范围,也相对偏离了当初确定的“维护共同市场”的目标。例如,《欧洲专利公约》在其2000年的修订案中提出其只需在第15个成员国的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的两年后或者在最后一个成员国的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三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由该公约产生的行政理事会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立法权,行政理事会可以修改公约的部分条款。

  由此可见,EPO成为了欧盟多层治理的一层,经历了一个由政府间外溢到多层外溢的过程。

  综上所述,功能外溢效应发生作用的范围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分析--外溢的方向和涉及的事务范围。就外溢的方向而言,新功能主义的外溢效应是超国家的外溢;就涉及的事务范围而言,新功能主义认为并不是所有的部门都具有同样的扩展和外溢潜力,那些功能性的、低级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才具有一体化外溢的潜能,而欧盟专利制度的一体化进程正属于一种动态的外溢过程。鉴于专利制度在欧盟成员国家经济生活中的核心作用,各成员国是不可能完全放权给第三方的。由此可见,构建欧盟基础上的一体化的专利制度对于欧盟而言是任重而道远的。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迟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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