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就业财税政策的建议

  一直以来,就业问题都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因素,政府曾出台了一系列缓解就业压力和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措施,初步建立了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框架,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重要保障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缺陷,本文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就业财税政策的问题提出了建议,有利于国家应对日益复杂的就业形势。

  众所周知,恰当的财税政策对就业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现阶段,对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和行业,我国应积极利用财税政策鼓励其发展,从而实现经济增长与就业增加的良好互动。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就业形势考虑,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就业财税政策,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财税政策引导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加

  利用财税政策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要达到充分就业就必须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中小企业大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为我国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因此,促进中小企业的具体政策有:

  对中小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如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提高起征点、减免部分税种等。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优惠税率,一般约低于普通税率5-15个百分点,如德国对大部分中小企业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

  运用财政贴息杠杆工具使中小企业获得优惠贷款、贴息贷款,从而解决其资金不足问题。政府应为融资困难的企业提供政策优惠,帮助其获得启动资金。

  财税政策引导农村自身经济发展,就地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

  消化部分农村劳动力是财税政策引导农村自身经济发展的目的。对就地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产业和乡镇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从而达到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对为“三农”直接服务的项目免税费。如农村劳务输出服务、农村劳动力素质和技能的培训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农耕、病虫害防治等;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经营办厂。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经济,扩大当地就业容量。发展乡镇企业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重点发展农户产品的配套服务;发展乡镇企业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起来,两者协调发展,相互促进,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带动农村第三产业,从而有利于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扩大农村自身的就业容量。为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对设在农村、直接方便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企业,要对其实行税收优惠或税费减免;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特色农产品生产,对从事园艺、刺绣、编制等体现地方特色的手工艺品,给予税收减免。

  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体系

  优化劳动力供给的财税引导政策

  优化劳动力供给的财税政策选择。从劳动力供给角度看,我国劳动力存在这样两个不争的事实:一方面是劳动力供给的相对过剩;另一方面又是劳动力素质相对较低。由于在短期内无法解决劳动力供给总量过剩的问题,所以解决劳动力供求矛盾只能放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上,从而优化劳动力供给。

  完善财税政策对教育的支持,提高劳动者素质。财政投资教育方面,应优化教育结构,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和初等教育地财政投入比重。我国教育经费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教育经费应首先满足基础教育的需要,然后再投资高等教育,税收方面,鼓励劳动者接受教育培训。当前,我国家庭中,孩子的教育支出占家庭支出的很大比例,如果政府采取税收优惠降低教育成本,那就会起到鼓励和引导的效果。如实行教育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等。

  加强职业培训,增强劳动者竞争就业的能力。实施职业培训有利于劳动者学习新技术,提高其竞争就业的能力,从而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具体来说,我国财政税收政策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技能人才的评价、选拔和激励。坚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通过职业培训,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加大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力度,增强其专项技能和城市生产发展能力;有针对性地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培训,完善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制度。

  鼓励劳动者从事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一种不限时间不限场所不限收入的灵活就业形势。就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来看,非正规就业多以隐性就业状态出现,并没有引起劳动者和政府的重视。因此,应该做到:首先,相关部门应保证非正规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为非正规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其次,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减免,社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下岗职工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补助。对中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等。

  建立并完善与就业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

  制定完善的社会保障法规。一直以来,我国在社会保障资金的法规处于不健全状态,社会保障体系的很多方面都没有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一些临时性的法规无法全面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权责,给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带来很多不便。所以,我国应该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体现目标、原则的社会保障法律,其内容应涵盖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筹集和支付标准、用途、管理、保障范围,资金管理的人事权和监督权,财政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责等等。

  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为解决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问题,我国还应建立一套财政、税务、银行、市场、社会保障部门之间既相互合作、相互分离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模式。具体操作为:税务部门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交财政部门管理,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受益人进行身份和条件验证,并将结果送到相关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直接送往财政专户的开户行,通过银行进行发放,而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可委托相应的信贷投资机构管理负责。另外,国家应以法律形式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和运营,设立财政审计和监督的作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社会保障基金有序进行。

  (作者单位:吉林工商学院)

  刘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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