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属目前,我们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度的法律比较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只是参照相关人格权中相关的名誉权来予以保护。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加剧,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我国对这一权利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由于法律的滞后,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方面更加突出。因此,结合运用所学知识以及我国现有法律存在的不足之处,浅谈一下个人的认识和理解。

  长期以来,隐私权再我国一直是立法上的一个空白,司法保护也相当不利。我国是一个缺乏尊重和保护隐私之文化传统的国家。《民法通则》中也没有直接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仅在第101条作了概念性的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永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可见,我国对隐私权主要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这是相当不够的。

  隐私权的产生和内涵

  隐私权的产生。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189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塞缪尔·沃伦在当年的《哈佛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具有历史意思的著名论文《隐私权》,首度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此后,隐私及隐私权开始受到世人关注。

  隐私,是指不愿为外人介入的私人生活,它是人类社会化的产物。社会性是人的本质特征,社会化的过程也即人际交往扩张的过程。基于对隐私的隐瞒、利用、维护和支配而形成的隐私权,是法律为保护隐私而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案例】: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说明隐私权,北京某小区15栋楼居民王某,为了保证自己汽车的安全,在自家楼外装了摄像头。由于摄像头恰好也对着对面楼房,对面楼里的居民觉得隐私遭到侵犯,很没安全感。而王某则认为装摄像头是为了防止停在楼下的两辆自家车被破坏或被盗,摄像头只对着车子及周围,根本看不到居民家里。

  对于上面的案例,虽然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不是很明确,但王某在几家楼外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如果摄像头的视角能够看到对面楼房居民的日常生活,则确实给对面楼房居民的正常生活、居住造成一定的影响,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对面楼房

  居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因此,王某应当将摄像头拆除,以排除妨碍。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王某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是合法、合理的,但其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如果王某安装的摄像头的视角并看不到对面居民家里,根据有损害才有救济的民法基本原则,则对面居民的主张将得不到支持。

  我们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如上文所述,我们已为适应生活的快速变化而建立了相应的保护拱门隐私权的法律制度体系,但毕竟由于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相对落后,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要求。学术界对于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的法律健全更是热切和积累,不断的发现新情况,指出新问题。学术界充分观察于分析,认为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

  隐私权的法律作保护

  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采取各种保护方式,如美国采取的是直接保护、英国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名誉方面采取的是概括保护。在实践中仍然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隐私保护做出零星的规定,我们对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是间接保护方法,和日本的对隐私权保护的方法一致,但保护的程度和力度不同,没有该国的法律制度完善。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不足现象,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因此,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在我们日益开放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所以,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咱独立的人格权在立法上的明确规定也是十分必要的。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知情权的概念与范围。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知情权是一项公权,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其中,知政权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知政权包括对国家官员出生、家庭、履历、操作、业绩等个人信息的知悉,国为公众选举他们授予权利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谋取公共利益,既有必要对他们的品行、才干、价值观等有较深入的了解,官员有义务公开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社会知情权,指公民依法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商业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虽然我国已加入两大国际人权公约,但知情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扔处于缺位状态,在公法领域,我国宪法、行政法未直接规定知情权,知情权的宪法依据一般是从规定言论、出版自由等法律条文中引申出来的,同时我国的一些其他法律也不同程度的反映了公开知情权的内容。我国目前为止尚未制定一部类似其他国家的情况公开方面的法律。在私法领域,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八条就知情权作了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这种规定仍是零散的,不系统的,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随着我国WTO的加入,其透明度原则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确立和完善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已迫在眉睫。

  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及包身衡平。在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的社会,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是一咱较为普遍的现象。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就成为一种必然的客观现象。其本质上是一个关涉客观存在的相关立法之间的权利分配和平衡问题,一方权力增加,则意味着另一方权利的减少。

  隐私权起源于19世纪末你在20世纪得到确立和发展。工业革命的完成,尤其是电子时代的到来,改变了原有的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物质文明越发达,运输和旅行工具越是高速化,人民就越是觉得自己私人的生活更有可能被他人严重、深刻、广泛和快速地侵犯,因此就更有必要保留只属于自己的内心世界的安宁以及与纷乱复杂的外界相当隔离的宁居或读出环境。这就需要法律对隐私权予以更有效地保护。而我国在这方面一直落后于欧美等国家。这次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制度,把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这事一个很大的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思。让我们热切期待---民法典早日颁布!

  侯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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